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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明年初產生省市縣三級監察委

2017年11月01日 14:16 | 作者:劉衛兵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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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改革試點

33縣市區農地入市改革擬再試一年

包括北京市大興區,試點至2018年12月31日屆滿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昨天上午,受國務院委托,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草案)》的說明表示,北京大興等33個縣市區推行的農地入市等農村土地改革,擬再試一年。

2015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33個縣市區組織開展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姜大明表示,33個縣市區試點兩年多來,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開始破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顯,已形成相對成熟的規則體系。截至2017年9月,全國已有577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總面積1.03萬畝,總價款約83億元。

不過,“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工作穩步有序推進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試點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延長試點授權期限”,姜大明說。

他表示,“從試點情況來看,社會各界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認同的,有關部門和試點地區積極落實中央確定的改革方案,效果也比較顯著。同時,通過試點也反映出一些新問題,例如如何更好地協調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農村土地有效利用的關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項目建設效率等,這些問題目前尚未形成十分成熟的解決方案”。

33個縣市區的改革試點原定今年12月31日屆滿。姜大明強調,延長試點期限,有利于設計出更為科學的改革操作方案,擬將試點期限延長1年,即至2018年12月31日屆滿。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十)擬增“侮辱國歌罪”

公共場合歪唱國歌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現行刑法擬作第十次修改,繼侮辱國旗罪、侮辱國徽罪之后,擬增加“侮辱國歌罪”。昨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寫入了“侮辱國歌罪”。

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歌法,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作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與兩高、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等有關部門和專家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王超英說,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為了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因此,在國歌法通過后,有必要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的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對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作出修改: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新設五大電商義務規范

電商經營者禁止“刷單”“刷信譽”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目前,距離“雙11”還有10天。電子商務法草案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對比去年底的一審稿,二審稿強化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管理,新設五大義務規范條款。

此前一審分組審議時,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立法要考慮電商和消費者之間權利平衡。

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表示,按理論講,在立法上消費者的積極性應該很高,但現實并非如此,反而是電商的積極性更高。“電商想趕快制定這部法律,是為了規范自己?不是,他們首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他說,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法就要考慮電商的權利和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如果這個平衡不能保持好,過度地對電子商務給予保護,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二審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一審以來,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據此,二審稿新增了五條義務規范條款,首先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也就是說明令禁止“刷單”“刷信譽”。

其次,二審稿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再有,二審稿要求,用戶注銷不得設置障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注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自營業務”是不少電商平臺推出的重點業務。二審稿規定,平臺對電商自營商品負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競價排名”也寫入了五大義務規范條款中,二審稿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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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 草案 電子商務 承包 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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