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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嚴懲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實施,是統計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是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建立現代統計調查體系邁出了更加堅實的一步。
《統計法》經修訂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幾年來,統計改革發展和法治建設穩步推進,統計規范性、科學性進一步增強,數據質量和統計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同時,由于統計面對的經濟社會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黨和國家對統計事業發展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要求,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也寄予不少期待,統計調查中存在的報表重復、數據打架、違紀違法等問題也引起了社會關注和對統計數據的關切,需要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細化實施的法律規定。《條例》的制定和出臺,堅持問題導向,圍繞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強化集中統一領導、減輕調查負擔、統計科學化,突出調查管理、行為規范、監督問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統計工作戰略部署的重大舉措,能有力提升統計運作效率、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把統計現代化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推動統計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2016年10月,中央就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作出重要決策,明確了統計改革發展的重大措施。《條例》貫穿改革精神,體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方針,提出了許多創新性的舉措,完善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規范。一要健全統計業務管理體制。《條例》規定,在統計業務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這些規定強化了國家對統計工作的統一領導,有利于確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統計職權不受侵犯,有利于確保各級統計機構按照國家的統計規則辦事,有利于統計機構獲得真實準確的原始資料。二要健全統計責任制。《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明確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這為構建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長效機制提供了法制保障。三要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條例》規定,國家有計劃地推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這為政府統計調查借助民間統計調查力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相關機關要認真落實《條例》的這些規定,支持統計機構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級統計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對下級的領導職責,加強對部門和調查對象統計工作指導,加快建立責任體系,積極探索、穩步推進通過購買服務壯大政府統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統計 統計調查 條例 規定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