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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88歲老人“被死亡”9年 涉事戶籍人員如何擔責?
馮維濤居住地村委會開具的馮維濤“健在證明”。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管了很多年戶籍工作,88歲的離休干部馮維濤發現,自己的戶籍被“弄丟了”。
今年2月8日,因為補辦身份證件,馮維濤和家人來到戶籍所在地,江蘇沭陽縣公安局顏集派出所。經辦的工作人員告訴他,戶籍資料顯示,馮維濤已于2008年7月份死亡,其戶籍于2010年被注銷。隨后,馮家人通過其他途徑查詢,同樣被告知,在公安系統的戶籍資料中,馮維濤已經“死亡”近9年。
令馮維濤及家人不解的是,此前,他們從未收到過戶籍注銷的通知,而9年間,沭陽縣老干部局正常向其發放月均7000元的離休工資。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沭陽縣多位警界人士表示,初判事發原因為民警“失誤”,目前沭陽警方已經就此事展開調查,并將同步進行問責。
家屬稱老人曾分管過戶籍工作
在沭陽縣老干部局的離休干部名單中,88歲的馮維濤赫然在列。
馮維濤的小兒子馮伯花告訴記者,1940年,11歲的馮維濤與自己的老師一道,在沭陽縣境內協助抗日力量的工作,1946年正式參軍。新中國國成立后,馮維濤先后在公安、供銷等系統擔任領導職務,分管過多年戶籍工作。
1982年,參加工作36年的馮維濤正式退休,并開始享受離休干部待遇。此后,沭陽縣老干部局每年都會向其發放工資。最近兩年,這一數字已經漲至每月7000元。
今年2月8日,因為要補辦身份證,家住沭陽縣顏集鎮虞北村草莊組的馮維濤在家人陪同下,來到顏集派出所。負責此項工作的一名劉姓干事告訴他們,系統顯示,馮維濤已于2008年7月份“去世”,戶籍信息于2010年被注銷。
第二天,馮伯花等人來到沭陽縣城,通過沭陽縣政務中心的系統進行查詢,同樣顯示,馮維濤已經“死亡”將近9年。
馮伯花稱,年事已高的馮維濤一下子“很受打擊”,連續幾天失眠。在多方追問事發原因后,馮維濤及家人始終未能獲得警方回復。
馮維濤向沭陽縣紀委寫信反映情況,希望得到一個合理答復。
發放退休金和戶籍信息無關
馮伯花不解的是,既然戶籍信息已被注銷,多年來,馮維濤的離休工資始終還是正常發放,且醫保報銷也沒有受到影響。對此,沭陽縣老干部局負責工資發放的會計尤靜向新京報記者透露,老干部局每年都會核對離休干部的名單,對其中已經去世者,將停止發工資。在操作上,通常采用走訪的形式,要求“見到人”。
尤靜稱,老干部局對馮維濤的最近一次核查,是在2016年7月份。此外,2017年春節,還有專人對其發放了慰問品。“見到他本人和家人,我們認為繼續發放工資沒有問題。”尤靜表示,是否發放工資,與戶籍信息無關。
記者獲得的一份由顏集鎮虞北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顯示,今年2月9日,村委會向派出所證實,馮維濤“本人健在”。在這份證明中,附有虞北村黨支部書記馮剛的簽字,及“情況屬實”的批示。
在證明自己“沒死”后,顏集鎮派出所恢復了馮維濤的戶籍。記者多次聯系經辦此事的一名劉姓干事,對方堅稱“已解決”,并拒絕透露其他信息。
多名宿遷及沭陽警界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后,當地警方即介入調查,初判因當班民警“失誤”。目前,尚未得出具體結論,但“追責與調查在同步進行。”
■ 追問
戶籍注銷為何未通知家屬?
律師稱此類信息審核嚴格,家屬申請,公安部門需審查復核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根據現行的公安戶籍信息注銷方面的規定,因死亡原因辦理戶口注銷,其情形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如被害、意外事故死亡等)和依法宣告死亡三種。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具體操作上,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注銷,需要戶主、親屬、撫養人等攜帶申報申請表,以及公民死亡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到戶口登記機關窗口申請,窗口受理后,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審查無誤后辦理注銷。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在此過程中,民警會進行材料審查,合格后錄入被注銷人員的信息:如對戶內信息有變動的,則進行收繳原戶口簿,打印變動后的戶口簿內頁,并在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注銷印章。
南京一名社區戶籍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從操作章程上來說,家屬未申請,無相應證明材料的情況下,要注銷尚在人世者的戶籍信息,“可能性不大”。上述民警推測,極有可能的情況是,轄區內有死者姓名與馮維濤近似,在登記注銷時,產生了誤操作。
涉事戶籍人員如何擔責?
律師稱或涉嫌刑責,可申請國家賠償
今年2月13日,家人以馮維濤名義,向沭陽縣公安局紀委遞交了申請材料,要求對方核查此事,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理。新京報記者看到,材料中稱,“被死亡”一事,影響了馮維濤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剝奪其“人身權利和生存權利。”
馮伯花稱,家人目前的訴求是,查出涉事戶籍工作人員,并對其進行追責。
在韓驍看來,當事民警的責任認定,應從審查和錄入信息兩個階段入手。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銀表示,此案涉及內部和外部兩方面問題。從內部來說,需確認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存在工作疏漏,如果有,則要接受處分。從外部來說,則涉及對馮維濤的賠償問題。
王優銀表示,根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錯且導致不良后果”,應依法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倒查追究相關責任人失職、瀆職責任,而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辦理相應業務,構成犯罪的,應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類事件如果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名譽傷害,公安機關應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恢復名譽等。”
■ 鏈接
當地此前曾發生誤錄事件
類似身份信息遭到誤操作的現象,在沭陽此前亦有發生。2014年,新京報曾報道稱,江蘇沭陽縣茆圩鄉村民楊廣棟,并無違法記錄,卻背負“犯罪前科”長達8年。“罪行”包括拐賣婦女兒童等。
沭陽當地警方承認,楊廣棟名下的“罪行”系警務平臺“操作問題”,當地派出所2014年9月13日開具情況說明,材料中稱,“楊廣棟的相關違法犯罪前科是他人的,被誤錄入省公安廳大平臺中,正在申請注銷”。
編輯:楊嵐
關鍵詞:老人“被死亡” 老人被死亡 被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