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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記者調查發現,搶票軟件大量使用會擾亂正常購票秩序。一名鐵路系統干部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搶票軟件看似方便,但短時間內的巨大點擊量,會加劇搶票難問題,沖擊12306網站運行。奇虎360等公司也曾因搶票版瀏覽器被工信部約談。
早在2006年,國家發改委、原鐵道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就曾聯合發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范。根據相關規定,非鐵路運輸企業者代售火車票,需經鐵路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可收取“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但每張最高不得超過5元,并需出具專用發票。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天武說,火車票是屬于有管制性質的緊俏公共資源,不是自由經營商品,平臺收錢代刷實際上是一種代購行為,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如果這些平臺沒有取得資格,那至少是非法經營。而且敢加價上千元,太過明目張膽。
法律規定滯后
基層執法存難
事實上,有關部門此前也曾出臺多項措施限制類似“網絡黃牛”行為,但目前我國尚無系統性政策對此加以規范。由于法律規定的滯后和界定不清,也導致“小商戶被查、大平臺無事”的現象屢屢發生。
收錢代刷火車票是否屬于倒賣車票的“黃牛”?《經濟參考報》記者遍訪公安、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以及律師、法律專家,各方對此依然存在爭議。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法官告訴記者,當前我國對于打擊“黃牛”的法規依據主要是刑法第227條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認定中嚴格按照這兩個依據。
但從2011年火車票實名制全面推開后,“黃牛”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舊法難以適應這些“技術黃牛”。廣州鐵路公安有關人員也向記者表示這是當前執法的難題,地方鐵路公安近兩年也因無法定性倒賣火車票沒有處理過網絡搶票。
在實務和學術界,對此意見也有分歧。北京崇厚律師事務所主任趙瑛峰說,“技術黃牛”多通過“幫助”他人電話訂票和網絡訂票,加收費用,從中牟利。如果“服務費”達到一定數額,就應認定為倒票。
重慶吾耀律師事務所主任熊道銀認為,收錢代刷票實際上是打了擦邊球,從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角度來看不屬于違法。“技術黃牛”是為特定他人代購車票,賺取代購費,和倒賣車票的行為方式截然不同,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難以規制。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廣東佛山小夫妻在店鋪里收錢代刷車票被拘留、2016年廣東中山小商鋪店主用QQ攬人收錢代刷車票也被警方查處,而攜程、去哪兒等大平臺公開收錢代搶票卻未有處理消息。這種“小商戶被查、大平臺無事”的現象,也引發輿論對公安執法的質疑。
郭天武等人呼吁,實名制購票已經實行五六年,應盡快進行修改或出臺相應法規,明晰界定相關問題,避免造成社會預期混亂,影響政府公信力。
編輯: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