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收藏·鑒寶>資訊資訊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臺 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獲法律保障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法律,將有力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提升服務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六章65條,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定。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協調、有序開展,法律規定: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法律構筑起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的框架,建立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監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公共文化機構開展服務情況年報制度等。
法律明確,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法律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于發揮其作用。(記者周瑋)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基本文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