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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藥品可不作犯罪處理
中新網10月21日電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今日介紹,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行為,以及病患者實施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制售藥品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通報近年來檢察機關懲治各類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別是發生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醫療衛生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和答記者問。
萬春介紹《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是指出,《意見》體現了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和把握。
他介紹,《意見》提出,對于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行為,以及病患者實施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制售藥品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再比如,《意見》提出,辦理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中應當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行為人修復環境、賠償損失,降低環境污染的損害程度。行為人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污染,積極賠償,防止損失擴大的,依法從寬處理。
萬春介紹,《意見》還體現了對食品藥品、醫療秩序、生態環境等領域的重點保護和對相關犯罪的精準打擊。
比如,《意見》提出,要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各個環節犯罪的打擊力度,著力切斷犯罪利益鏈條;嚴肅查處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涉及的相關犯罪;嚴肅查辦藥品流通領域的商業賄賂、虛開發票、洗錢、非法經營等經濟犯罪;依法懲治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意見等環境污染犯罪。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最高檢 國外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