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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加強保險銷售行為管理
除錄音錄像之外,一些險種的銷售行為要實施拍照。《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商業機動車輛保險的,應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拍照方式實施可回溯管理。對于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自有續保客戶,已有可回溯銷售行為圖像,且續保險種、保險責任、免除責任和特別約定等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實施現場拍照。
另外,隨著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此次回溯管理也添加了對電網銷保險的可回溯管理。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電話渠道銷售保險產品的,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保險產品的,應記錄投保人投保確認過程操作軌跡,對投保流程操作界面關鍵環節進行截屏。
回溯應記錄身份證號等信息
記者發現,此次《意見稿》不僅提到了多種回溯方式,也對回溯的內容作出要求。
比如,影像可回溯內容就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對銷售行為關鍵環節實施同步錄音錄像時,應真實完整記錄以下幾大內容。
一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執業證件,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人員出示工作證件;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出示身份證件;三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提示書和產品條款;四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與投保人之間的對話信息;五是投保人本人抄錄投保風險提示語句(限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六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等相關文件;七是對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替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相關內容的,需投保人明確表示所有信息都是由其本人提供,代填人按其陳述填寫;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網銷可回溯內容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操作軌跡、截屏應包含以下內容,并以獨立頁面顯示:一是投保人確認知悉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名稱、承保公司名稱、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和保險期間;二是投保人確認知悉應如實告知以及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可能法律后果;三是投保人確認知悉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單利益不確定性;四是投保人確認知悉健康保險相關產品等待期、續保條款以及指定醫療機構情況;五是投保人確認知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特別約定內容;七是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編輯:秦云
關鍵詞:保監會 保險銷售 回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