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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的月工資究竟在打誰的臉
轉眼又到了畢業求職季,長春某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為工作的事頭疼不已。原來,她在網上應聘了一家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結果順利上崗,工作一個月后,終于盼來了第一筆工資,而這筆工資只有160.25元。“合同上寫的是基礎工資,跟基本工資是兩碼事。”紀女士稱。小雪在單位并沒有底薪,小雪的工資完全按照績效,績效工資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7月19日《新文化報》)
一月160元的月工資是個什么概念?通常來說,不及一個普通工一天的工資,比起都市白領或者金領更是差距懸殊。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初薪再低,也不至于淪落到這般地步。此等近乎于羞辱式的工資報酬,與其說是“沒有績效”所致,還不如說是在公然挑戰法律底線,并漠視最基本的權利和人格。當事人固然有打臉的感覺,不過在反復強調并致力于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此何嘗不是打了法律和監督的臉。
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此看來,無論是法定意義上的基本工資,還是合同約定上的基礎工資,或者是用工方可以任意操控的績效工資,大學生一月的工資都不可能低于160.25元。有如此結果,說白了還是“任性使然”的結果。當監督的作用未能發揮,勞動侵權不會付出應有的代價,法律的權威沒有得到樹立,那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利就不會尊重,也不會對侵權后果生存敬畏。
統計局部分數據資料顯示,在工資報酬方面,自從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最低工資占職工平均工資比例下降顯著。同時在工資支付、勞動保障、用工制度方面也差強人意。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從而造成了大量的侵權事件發生。很顯然,若是不加強侵權行為的救濟,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不從根本上扭轉權利弱勢的狀況,那么大學生160元的月工資的案例就注定不會成為孤例。
用工單位如此強勢與囂張,與權利保護的機制孱弱有直接的關聯。表面上看,160元的月工資打了初入職場大學生的臉,其實是對法律與監督的挑釁,也是對法律權威與個體權利的漠視。因而,以個案作為解剖樣本,加大對《勞動合同法》的執行力度,讓其真正成為勞動者的保護神,或是當下最亟待解決的課題,也是大學生工作一月工資160元所帶來的公共治理考驗。(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畢業生 160元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