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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全文)
三、 提升志愿服務組織能力
(九)完善組織內部治理。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導已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依據章程建立健全獨立自主、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內部治理結構。具備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應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圍繞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志愿者,保證志愿服務組織的政治方向;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明確責任單位指導志愿服務組織開展黨建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的組織。堅持黨建帶群建,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積極作用。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自身黨群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支持。重點完善組織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內部議事規則,建立健全人、財、物管理制度和內部信息披露制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機構設置等基本情況,公開年報公告、財務收支、捐資使用、服務內容、獎懲情況等重要信息,主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努力提升志愿服務組織的社會公信力。有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的,應指導其加強內部管理。
(十)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國家層面建立志愿服務組織人才示范培訓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依托高等院校、黨校、團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建立志愿者培訓基地,加快培養一批長期參與志愿服務、熟練掌握服務知識和崗位技能的志愿者骨干,著力培養一批富于社會責任感、熟悉現代管理知識、擁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志愿服務組織管理人才。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積極支持本單位、本社區的專業人才加入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不斷優化志愿者隊伍結構。志愿服務組織要注重招募、使用專業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訓制度,對于專業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務項目,要強化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質。引導志愿服務組織通過規范招募、科學管理、創新服務,培養、吸引和留住優秀志愿者。
(十一)增強組織造血功能。積極探索通過志愿服務交流會、志愿服務項目大賽等有效舉措,指導志愿服務組織牢固樹立項目意識、品牌意識,不斷提升戰略謀劃、項目運作和宣傳推廣能力,通過優秀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品牌爭取各方資源,吸引資助者。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通過承接公共服務項目、積極參加公益創業和公益創投、爭取政府補貼與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妥善解決志愿服務運營成本問題,為組織持續發展提供動力。
(十二)加強志愿服務行業自律。加大對志愿服務領域行業組織的扶持發展力度,充分發揮其在志愿服務組織管理中的先行規范和自我約束作用,引導行風建設,加強行業監督,為志愿服務組織監管提供有力輔助;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志愿服務組織服務中的牽頭和協調作用,促進行業溝通,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創新,為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爭取有力支持。各地要為志愿服務行業組織發揮行業監督約束作用、加強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環境,逐步建立健全與行業發展相適應、覆蓋全面、運行有效、作用明顯的行業自律體系。
四、 深化志愿服務組織服務
(十三)強化志愿服務供需對接。立足需求,著眼民生,有關單位和社區要積極向志愿服務組織開放更多公共資源,鼓勵街道(鄉鎮)、城鄉社區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場所。充分運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搭建社區志愿服務平臺。支持和鼓勵社會志愿服務組織走進社區,了解和征集群眾需求,結合自身能力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志愿服務規劃,設計服務項目,開展服務活動,切實使服務對象受益。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時有效匹配志愿服務供給與需求。推廣“菜單式”志愿服務經驗,鼓勵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公開本組織志愿者技能、特長和提供服務時間等信息,與群眾需求有機結合,逐步建立志愿服務供需有效對接機制和服務長效機制,全面提高志愿服務水平。
(十四)推廣“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協作機制。鼓勵志愿服務組織招募使用社會工作者,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在開展公益活動時招募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務組織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常態化合作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資源鏈接等方面的專業優勢,發揮志愿者熱情高、來源廣、肯奉獻的人力資源優勢,形成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協調配合、共同開展服務的格局,促進志愿服務專業化規范化。
(十五)全面推行志愿服務記錄制度。依托和完善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施應用《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基本規范》(MZ/T061-2015),實現志愿服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的有效匯集,為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記錄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志愿服務記錄辦法》(民函〔2012〕340號)和《關于規范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149號)要求,指導志愿服務組織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信息,保護志愿者個人隱私,規范開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科學開展志愿者星級認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不斷提高志愿服務組織的服務效能和管理水平。
(十六)創新志愿服務方式方法。指導志愿服務組織明確服務方向,緊緊圍繞黨和政府中心工作和群眾所需所盼,持續推進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和大型社會活動等重點領域的志愿服務。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發揮優勢、各展所長,積極推進黨員志愿服務、青年志愿服務、老年志愿服務、學生志愿服務、巾幗志愿服務等有序開展,打造項目精品,形成品牌效應。鼓勵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等設立志愿服務站點,招募使用志愿者。積極探索“互聯網+志愿服務”,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安全合規利用互聯網優化服務,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加強對網絡社團等新型組織的志愿服務規范管理。嚴格規范志愿服務組織涉外合作,確保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 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組織領導
(十七)健全工作機制。堅持黨委政府領導,落實中央文明委工作部署,文明辦要發揮好牽頭作用,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職責,與相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共同推進志愿服務組織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注重研究、規劃和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細化政策措施,加大激勵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長效機制,推動形成志愿服務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充分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利用工作之余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倡導鼓勵廣大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公眾人物等積極加入志愿服務組織,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共產黨員、共青團員要作出表率。
(十八)加大經費支持和保險保障。各地要逐步擴大財政資金對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支持規模和范圍,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的財稅政策支持,落實各項財稅優惠政策。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立足自身優勢,承接相關服務項目。單位領導機構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單位、社區內部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要給予經費支持。依法大力發展志愿服務基金,切實加強管理,積極搭建愛心企業、愛心人士與志愿服務組織之間的橋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發展。鼓勵多渠道籌資為志愿者購買保險,鼓勵保險公司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設計開發符合志愿服務特點、適應志愿服務發展需要的險種,為志愿服務活動承保,為志愿服務組織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營造良好環境。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雷鋒精神,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學雷鋒志愿服務文化。堅持立足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講好中國故事,積極支持有利于志愿服務發展的研究、交流與合作。加強志愿服務經驗總結和推廣交流,廣泛宣傳志愿服務組織在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為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志愿服務組織 中央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