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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涉醫失實報道,關鍵在標準細化

2016年06月06日 09:27 | 作者:鄧學平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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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了《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引人注目的是,《辦法》中有兩條是關于媒體報道的,其中一條規定“新聞媒體或者記者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患糾紛作失實報道,或者報道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在當前醫療糾紛多發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通過立法來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本是好事。此前廣東、湖北、江西、天津等多省市也出臺了相關規定。不過明確提及媒體須對醫患糾紛作失實報道擔責的,福建的《辦法》還是首例。

近年來醫療糾紛頻繁出現在輿論場并成為社會熱點,媒體確實扮演了重要角色,而涉醫患糾紛報道理當專業審慎。對于個中的失實報道,也應加以約束。

但上述《辦法》中,有些表述仍存在模棱兩可余地,亟須更充分的解釋。比如,報道“失實”的界定標準是什么、主體是誰?要知道,媒體報道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之間存在張力。有些失實報道涉及編造事實,易給出“失實”定性;還有些則是因事件調查和公開總處在滯后、缺位狀態,報道只能在情況不明朗、信息不對稱之下做出,“失實”難以界定。

又如,何為“煽動對立情緒”?在很多人看來,媒體本身不生產醫療糾紛,只是醫療糾紛的搬運工。確實有些報道在制造噱頭、加劇撕裂,但更多地在將醫療糾紛從局部的私密狀態搬運到大眾視野后,未必會“煽動對立情緒”,反而會促使大家思考醫療糾紛產生的根源,以減少糾紛發生。因而就此明晰標準,很有必要。

還有,怎樣才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通常而言,媒體進行新聞報道是種特殊活動,關系到憲法規定的監督、批評權,還涉及公眾知情權。追究其法律責任,需對多重因素綜合考量,如報道前是否進行了必要核實,是否在主觀上存在直接的惡意、是否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等。按照刑法中的誹謗罪、民法中的侵權等內涵外延,當故意造謠誹謗或嚴重不負責任時,報道失實才應承擔法律責任。“嚴重不良影響”若無細化界定,可能會為不正當干預新聞報道活動提供不合理的依據。

毋庸置疑,“失實報道”任何時候都該譴責,醫療糾紛化解更需事實和真相,但若以報道“失實”或“煽動對立情緒”等作為追責理由,還須更好地與法條規定對接,厘清報道失實中應追責的情形,以避免問責面擴大化,影響媒體正常的報道活動。

□鄧學平(京衡律師集團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福建 醫療糾紛 管理辦法 媒體 失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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