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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份修改計生條例 北京產假最多可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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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1
取消晚婚假 結婚仍可休10天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婚假是否“縮水”為3天,成為關注焦點。
劉振剛昨日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時,北京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據此,北京符合晚婚規定(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妻,可以享受10天婚假。
此次國家法律修改時,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的規定。劉振剛介紹,北京修改條例時,也考慮到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范圍,因此可以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
劉振剛說,修改條例時,曾吸取國家部門和外地經驗,最終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焦點2
刪獨生子女假 產假最長7個月
此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劉振剛介紹,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并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條例》規定,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劉振剛說,此規定相當于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產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此前,女職工除享受98天產假、30天晚育獎勵假之外,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
此次調整中,將30天晚育假的表述調整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獨生子女的三個月彈性假的同時,增加了彈性規定。具體為,“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劉振剛說,這是考慮到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產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并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
因此,此規定是希望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
換言之,在國家規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獎勵假外,如果所在單位批準,產假最長休7個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編輯:楊嵐
關鍵詞:15省份修改計生條例 15省份計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