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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嫌犯流鼻涕被打死,是奇聞也是丑聞
2015年12月21日,甘肅甘谷縣看守所的在押人員馬容易因流下鼻涕未及時擦拭,遭同監室在押人員謝某強訓斥毆打,之后又被拉進監室廁所,遭5名在押人員群毆致死。日前,有蘭州律師在微博上實名披露了上述案件。這得到了甘谷縣檢察院的證實,也被其定性為民警嚴重失職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據了解,有管教民警不履職,違規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巡控民警隨意調整勤務安排,并脫崗。
因未擦鼻涕而被打死,還是發生在看守所里,這堪稱奇聞一樁。都知道,監獄(包括看守所)是司法追究、法律執行的場所,正義最終往往要在這里實現,這是底線;在押人員的最基本人權——生命權當得到保障,同樣是底線。可在押嫌犯馬容易卻無端被打死,卻暴露了這雙重底線的缺失。
跟之前多起獄政丑聞,如黑龍江省訥河監獄“獵艷門”、江西警察安排失足女看守所與犯人性交易事件一樣,這類情況出現,往往跟當值警察的失職瀆職有關。像該案中,有警察“違規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而這種故意默許在押人員欺凌其他在押人員的行為,正是“牢頭獄霸”得以制造或被縱容的主要緣由。
“牢頭獄霸”原本沒什么權力,他們之所以能稱霸監室,為非作歹,乃至殺害人命,氣焰就源于獄警指派“犯人管犯人”模式下的狐假虎威。而從司法角度講,跟“牢頭獄霸”結成共同體,讓其替代性地維護監室秩序,無疑是種司法腐敗。
自2009年云南發生“牢頭獄霸”毆打在押人員致其死亡的“躲貓貓”事件后,公安部監管局和最高檢聯合開展了“牢頭獄霸”的專項整治。2010年開始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明確規定,嚴禁警察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否則將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說,禁止“犯人管犯人”本該是一條高壓線。既然法令如此明確,紅線如此明確,為何還會有警察以身試法?
按最高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若甘谷看守所相關警察直接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指派所謂“犯人管犯人”,導致馬容易被打死,則完全可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民警的刑事責任。慮及這事的惡劣影響,有關方面必須依法嚴懲,以昭示司法底線的不可逾越。
就該案看,比起黑龍江和江西那兩起獄政丑聞的處理,當地在處理速度上有其進步之處:因為前兩起案件一開始,責任官員僅是受到行政處分,經過“二次舉報”、媒體跟進后,才升級為刑責;這次檢方事后就已立案調查涉嫌瀆職民警。但有關方面還是要反省,為何這類堪稱奇聞的丑聞還會發生,尤其是在該事件發生1年前,當地政法委副書記還帶隊到甘谷縣看守所督察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其管理工作予以肯定的情況下?而這類亂象,在基層監獄系統又多大程度地存在?
在一起起獄政丑聞之后,我們希望看到的,不止是個案化的處理,而是從個案反映的現象中去汲取教訓,防止其重演。
□季鴻褚(法律學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在押嫌犯流鼻涕被打死 “牢頭獄霸” 馬容易 “犯人管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