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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吉林雍奎魁涉嫌殺人案:兩判死緩 一判死刑 羈押7年無罪釋放
12月4日,雍奎魁走出羈押他7年多的看守所。新華社記者 周立權 攝
兇器未確定,殺人供述被排除,證據“鏈條”不完善
二審期間,控辯雙方均未提出新的證據,吉林省高法對四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評判:
焦點一:鐵路292號樓發現的橙子,與本案是否有關聯。
警方在現場附近鐵路292號樓走訪時,發現緩臺上有一袋橙子,結合案發現場有散落橙子這一情況,提取塑料袋上指紋,經鑒定,與雍奎魁左手食指指紋一致。
省高法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對塑料袋內的橙子和塑料袋與案發現場的橙子和塑料袋進行比對鑒定,無法確定292號樓提取的橙子和塑料袋是從現場拿走的,也未能查實該袋橙子是何時、何種情況下所遺留。現有證據無法確定該袋橙子是雍奎魁從案發現場拿走的,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焦點二:作案兇器是否為斧子。
尸檢鑒定只是認定本案作案兇器系鈍器,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兇器。案發現場也沒有提取到作案工具,一審判決依據雍奎魁供述認定為斧子,但是該斧子在案發后未提取到。確定殺人兇器是斧子及雍奎魁持斧子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缺乏證據支持。
焦點三:雍奎魁是否找同監羈押人員頂罪。
省高法認為,頂罪問題,雖有雍奎魁所畫的4個草圖佐證,但關于頂罪的具體報酬、支付方法、支付對象等方面各方證言前后矛盾,而且稱有5萬元錢匯到王某女友卡里,經查不實。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處較輕刑罰的王某頂替死刑重罪不合常理。而4張草圖,在雍奎魁對現場有所了解的情況下,沒有體現出新的可以證明其作案的有力證據,故其是否找人頂罪對案件本身無法起到證明作用。
焦點四:雍奎魁的供述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雍奎魁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從審訊錄像中可見臉上有傷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可能,據此一審已將雍奎魁在公安機關的口供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吉林省檢察院檢察人員認為,雍奎魁在公安機關有罪供述被排除前提下,其在公訴機關的有罪供述的證明力明顯下降,應以客觀證據為主。省高法認為,省檢察機關的意見有理,應予采納。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雍奎魁涉嫌殺人案 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