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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131起四風和腐敗問題 甘肅內蒙最多
吉林省
吉林省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 東豐縣永合鄉農業站站長郭躍泉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謀利問題。郭躍泉為幫助其二哥郭某某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指定從郭某某經營的農資經銷處購入10萬元水稻專用肥等農資,郭某某從中獲利1.2萬余元。東豐縣紀委給予郭躍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長嶺縣二里界鄉衛生院院長盧長虹騙取國家專項資金、侵吞公款問題。盧長虹通過制作虛假賬目騙取化債專項資金33.639萬元;又以重復報銷房屋維修款手段侵吞公款7.44萬元。松原市紀委監察局給予盧長虹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吉林省紀委)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通報4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 通河縣三站鄉三合村黨支部書記聶啟倫違反“三資”管理規定問題。2015年,聶啟倫違反“三資”管理有關規定,在未經有關部門評估、三站鄉“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審批及競價發包的情況下,違規將村集體36畝魚池承包給某農戶20年,將村集體60畝五荒地承包給某漁場職工3年,給村集體資產造成損失。聶啟倫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雞西市雞冠區西郊鄉太陽升村黨支部原書記馬慶鳳套取補助金問題。馬慶鳳在擔任太陽升村會計、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60歲以上老人和已故村民“頂名”方式,套取補助金共計3.27萬元,用于報銷村集體餐費。2015年9月,馬慶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孫吳縣招生考試辦公室主任劉艷波組織違規收費問題。2015年高考前,劉艷波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委托高三年級班主任向考生收取資料印刷費40元,共計1.61萬元,所收款項未入賬,直接用于支付印刷費用。2015年9月,劉艷波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4. 塔河縣十八站鄉農村經濟管理中心主任兼會計張嬌青(事業編制)工作失職問題。張嬌青在村財鄉管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核算工作中,沒有嚴格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對各村核銷列支費用進行審核把關和認真核實,未能及時發現3個村虛列費用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等問題。2015年5月,張嬌青受到警告處分。(黑龍江省紀委)
江蘇省
江蘇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 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下方村黨總支副書記(主持工作)劉前進,在擔任村會計期間,將水塘冒充糧食種植面積統計上報,騙取國家糧食直補款共計4.950123萬元;在擔任村黨總支副書記后,違規收取拆違協調費6.87萬元、垃圾處置費2.14萬元,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原村黨總支書記印國躍、村委會主任謝志堅,對劉前進虛報冒領國家糧食直補款負有領導責任,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 鎮江市丹徒區上黨鎮其益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何昌寶、村委會副主任何柏芳、村會計潘小康,將財政核發給本村部分農戶的土地流轉補助款3萬元及根據政策由村委會配套的0.9萬元合計3.9萬元,違規作為村集體收入,損害了農戶利益。何昌寶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何柏芳、潘小康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 蘇州市相城區北橋街道水務站站長周建民,連續幾個春節收受某工程承包商贈送的購物卡共計1.5萬元,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并責令全額退繳違紀所得。
4. 江陰市月城鎮敬老院原院長龔建忠,授意報賬員陳霞將某企業捐贈的5萬元現金設為“小金庫”,其中1.4532萬元兩人私分,龔建忠分得9000元,陳霞分得5532元。龔建忠還因醉酒駕駛,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陳霞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 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張舍村黨總支書記張勇與他人合謀,虛報冒領拆遷補償款70萬元,并分得其中的28萬元,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沒收財產3萬元,追繳貪污所得28萬元。(江蘇省紀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報6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 寧波市鄞州區塘溪鎮城管中隊原負責人陳志龍受賄問題。陳志龍在擔任寧波市鄞州區塘溪鎮城管中隊負責人期間,利用查處違章建筑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并多次收受錢款共計4.8萬元。2015年6月,陳志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長興縣白峴鄉五通山村黨支部書記俞漢強違反財經紀律問題。俞漢強通過虛報美麗鄉村建設費用,套取美麗鄉村建設項目資金6.6萬元,用于結算本村超支的招待費。2015年3月,俞漢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桐鄉市濮院鎮新濮村黨總支原書記邱明華多占宅基地問題。邱明華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農村建房“一戶一宅”的規定,為自家重復安置宅基地。2015年1月,邱明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責令退還多占宅基地。
4. 龍游縣塔石鎮雙聯新村黨支部書記占樟華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占樟華以64萬元競得村新建綜合大樓20間房子30年的使用權。中標后占樟華僅交納租金26萬元,并授意村文書以其名義虛開人民幣18.8萬元租金入賬,實際拖欠租金38萬元。占樟華等以打“白條”方式,從村文書公款私存賬戶中提取人民幣5萬元用于村招待費。2015年5月,占樟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追交所欠租金。
5. 臺州市路橋區路北街道洋洪村原出納葉官林挪用資金問題。葉官林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偽造銀行存單方式,分兩次挪用村集體資金用于個人炒股。2015年3月,葉官林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6. 慶元縣荷地鎮塘尾村黨支部原書記毛留根、村委會原主任毛建國侵吞政府補助資金問題。毛留根、毛建國利用職務便利,在本村道路硬化和立面改造項目中,以高于項目實際承包價的標準簽訂合同、開具虛假領款單,侵吞政府補助資金共計8.95萬元。2015年6月,毛留根、毛建國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浙江省紀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報6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 淮南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原科長杜家琴收受賄賂問題。杜家琴(已退休)任淮南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教輔教材選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價值15.4萬元。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杜家琴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淮南市教育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杜家琴開除黨籍處分。
2. 安慶市桐城市龍騰街道辦事處原農業技術推廣站站長胡春明騙取涉農補貼和救災款問題。胡春明任龍騰街道辦事處農業技術推廣站站長期間,利用虛假土地承包合同和偽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分19次騙取國家涉農專項財政補貼24.337665萬元;偽造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騙取國家救災款4229元。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胡春明有期徒刑十一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桐城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胡春明開除黨籍處分;桐城市農委研究決定,給予胡春明開除公職處分。
3. 馬鞍山市鄭蒲港新區姥橋鎮鄭蒲村村委會原主任劉良平套取國家糧食補貼資金問題。劉良平任鄭蒲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本戶及父親、弟弟填報空掛面積,非法套取國家糧食補貼資金1.709545萬元。案發后,劉良平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退繳違紀款。姥橋鎮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劉良平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責令其辭去鄭蒲村村委會主任職務。
4. 淮北市相山區渠溝鎮油坊村黨支部原書記徐孝元侵吞集體財產問題。徐孝元任油坊村黨支部書記及受聘為村委會顧問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劉東煤礦支付給村集體的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共計9.5604萬元。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徐孝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相山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徐孝元開除黨籍處分。
5. 池州市貴池區秋江街道三聯村黨總支原書記江國祥騙取遷墳補助款問題。江國祥在任三聯村黨總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借征地拆遷之機,伙同他人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共騙取遷墳補助款3.3萬元。貴池區人民法院判處江國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貴池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江國祥開除黨籍處分。
6. 廬江縣廬城鎮晨光社區居民委員會原副主任洪光武受賄問題。洪光武任廬城鎮晨光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及廬城城東新區晨光社區蔡莊、趙莊、山尾(林場)征地拆遷工作組組長期間,利用其協助政府從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廬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洪光武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廬江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洪光武開除黨籍處分。(安徽省紀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 泉州市石獅市寶蓋鎮塘后村黨支部原書記黃宣任、原副書記黃聰海騙取國家農資綜合補貼資金等問題。黃宣任伙同黃聰海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糧食種植人員及種植面積的方式,騙取農資綜合補貼資金24.170319萬元。黃宣任、黃聰海以普查務工補貼、種糧補貼的名義將3.676992萬元占為己有,其中黃宣任分得2.724792萬元,黃聰海分得9522元。2015年4月,黃宣任、黃聰海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依法判處黃宣任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黃聰海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 寧德市福安市溪潭鎮蘭田村村委會主任鐘廷護非法侵占村財問題。鐘廷護利用職務便利,在保管福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捐助給蘭田村公益事業的7萬元期間,虛列發放征地補償款,侵吞上述捐助款6.518萬元。2015年4月23日,鐘廷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福安市人民法院判處鐘廷護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福建省紀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 余江縣畫橋鎮國土所原所長湯雄閣貪污問題。在任畫橋鎮國土所所長期間,湯雄閣收取畫橋鎮葛家店村徐家組村民徐某祥、徐某華各5000元建房押金。在村民要求退還5000元建房押金時,湯雄閣以建房超面積為由,要求補交2000元錢罰款,共扣留押金4000元,事后一直未開票據,4000元押金被湯雄閣侵吞。2015年9月,余江縣紀委給予湯雄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于都縣銀坑鎮梅屋村村委會原主任曾昭瑜強行入股企業謀利問題。曾昭瑜在任梅屋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3萬元強行入股“梅屋紅磚廠”,每年按銷售紅磚數量以每塊6厘的價格計算紅利,獲取不正當利益共計8萬元。2015年6月,于都縣紀委給予曾昭瑜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萬年縣齊埠鄉江家村村委會主任江森輝侵占村集體資金問題。江森輝在任江家村村委會報賬員負責財務審批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村集體資金1.435萬元占為己有。2015年9月,萬年縣紀委給予江森輝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4. 泰和縣冠朝鎮原規劃管理所負責人羅秋華、民政所所長肖祖憲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問題。羅秋華任冠朝鎮規劃管理所負責人期間,在辦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申報審批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2300元;肖祖憲任冠朝鎮民政所所長期間,在農村危房改造申報審批工作中,利用審核危房改造補助申請對象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通過審批,收受好處費2000元。2015年9月,泰和縣紀委監察局分別給予羅秋華、肖祖憲行政警告處分。
5. 南城縣建昌鎮麻姑山村村干部集體貪污問題。麻姑山村村委會以建余家源村小組下水道的名義向縣移民局申報到了一個6萬元的項目,資金直接打入村黨支部書記曾太忠的私人賬戶,放在村報賬員王玉生處保管,未入賬。村民兵營營長廖長發、村黨支部副書記兼計生專干邱振東和王玉生三人向曾太忠提出用該項目資金支付他們四人應由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金,曾太忠同意了。該款被用于交納四人的養老保險金。2015年8月,南城縣紀委分別給予曾太忠、邱振東、廖長發、王玉生四人開除黨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江西省紀委)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紀檢監察機關 四風和腐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