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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權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增強法官審理案件的親歷性,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 目標原則
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權限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2. 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2)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
(3)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體現審判權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屬性,突出法官辦案主體地位;
(4)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
(5)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制約有效;
(6)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結合,責任與保障相結合。
3. 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有權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
二、 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一)獨任制與合議庭運行機制
4. 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職能定位和審級情況,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
5. 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審判領域類別,隨機確定案件的承辦法官。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隨機分案結果進行調整的,應當將調整理由及結果在法院工作平臺上公示。
6. 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合議庭評議和表決規則,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7. 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辦案數量應當參照全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量,根據其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庭長每年辦案數量參照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按照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相分離的原則,試點法院可以探索實行人事、經費、政務等行政事務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時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長專門協助院長管理行政事務。
8. 人民法院可以分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復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采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建立審判業務法律研討機制,通過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
(二)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
9. 明確審判委員會統一本院裁判標準的職能,依法合理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審判委員會只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
10. 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并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并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
合議庭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條件和程序,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
11. 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事先審閱合議庭提請討論的材料,了解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的不同意見和理由,根據需要調閱庭審音頻視頻或者查閱案卷。
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案件時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按照法官等級由低到高確定表決順序,主持人最后表決。審判委員會評議實行全程留痕,錄音、錄像,作出會議記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所有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名。
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
(三)審判管理和監督
12. 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分析審判質量運行態勢,通過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案件質量進行專業評價。
13.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建立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和業績檔案。業績檔案應當以法官個人日常履職情況、辦案數量、審判質量、司法技能、廉潔自律、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法官業績評價應當作為法官任職、評先評優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14.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強化對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三、 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
(一)獨任庭和合議庭司法人員職責
15. 法官獨任審理案件時,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主持案件開庭、調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并直接簽發裁判文書;
(3)依法決定案件審理中的程序性事項;
(4)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6. 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承辦法官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就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保全、司法鑒定、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4)擬定庭審提綱,制作閱卷筆錄;
(5)自己擔任審判長時,主持、指揮庭審活動;不擔任審判長時,協助審判長開展庭審活動;
(6)參與案件評議,并先行提出處理意見;
(7)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制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
(8)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7. 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復核并在裁判文書上簽名。
18. 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除承擔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的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庭審分工以及指導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2)主持、指揮庭審活動;
(3)主持合議庭評議;
(4)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合議庭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按程序建議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5)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審判長自己承辦案件時,應當同時履行承辦法官的職責。
19.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辦理委托鑒定、評估等工作;
(5)根據法官的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6)在法官的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20. 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庭前準備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編輯:曾珂
關鍵詞: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