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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環境損害干部將追責 天津爆炸若損害環境可據此處理
觀點
“天津8·12爆炸”如損害環境可迅速啟動《辦法》追責
《辦法》的施行時間為今年的8月9日。三天后,天津市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了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這起事故是否對環境造成了影響?有關部門正在實時監測中。在昨天的第七場發布會上,天津市環保局總工程師包景嶺表示,8月16日新增的27個氰化物篩查排查點位,共有17個點位氰化物檢出,其中三個點位超標,最大超標點也是距事故爆炸點最近的一個點,超標27.4倍。
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說,“一些重大的事件,如騰格里沙漠污染案件,或者此次天津8·12爆炸事故如果造成重大環境損害,可以迅速實施《辦法》,至少按照《辦法》中確定的追責原則,啟動相關工作程序”。
建議
啟動問責可交由“環保督察”
《辦法》規定“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都來自近年來地方環保領域存在的黨政環保責任落實不力等問題,所以有很強的針對性。上述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的環保部門有權啟動對官員的問責。
對此,地方“黨政一把手”環境問責機制的提出者和研究者、環境智庫“政通境和”負責人付華輝稱,讓地方環保部門啟動追責調查,并不具有很高的操作性,“只有上級啟動對下級,省里啟動對市里的問責,或許有可行性。”
付華輝建議,啟動問責可以由環保部下屬的區域督察中心發揮作用,因為其是獨立的第三方,由他們來啟動追責調查最為適合。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環境損害 天津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