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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殺人犯”十年洗冤錄 不認疑罪從無之判

2015年07月26日 10:3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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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路破綻

  那天晚上,律師鐘致遠反復翻看復印的案卷,標注了一連串的問號。

  他注意到,曾愛云被警方初次訊問時,堅稱當晚“始終和李霞在一起”。幾經訊問后,他改變口供,承認殺害了周玉衡。但在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曾愛云曾當庭翻供,稱遭受刑訊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后歷次庭審,他都否認殺人。

  鐘致遠告訴記者,會見時,曾愛云曾向他表示,之所以承認殺人,是受到警方刑訊逼供。“他告訴我,審訊時,警方逼迫他跨‘一字馬’,長時間堅持,且上身必須挺直,否則挨打。沒多久,他的胯部和襠部就痛得難以忍受。”

  鐘再細看其他證據,感到關鍵證人李霞明顯是在被恐嚇和違法取證的情況下,才作出不利于曾愛云的證言的:案發頭兩天,李霞在湘潭大學辦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隊做了5次供述,均稱案發當晚曾愛云始終和她在一起。此后,她因涉嫌包庇罪被關進看守所,又5次供稱當晚曾愛云曾離開她約20分鐘。而這20分鐘恰是警方認定曾愛云去殺害周玉衡的時間。

  顯然,李霞受到了壓力。

  進而,鐘查到了證據:案卷中,警方審訊人員直接威脅李霞,“你不是證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強調“曾愛云肯定在10點多離開了你,你必須回答……”

  李霞則憤怒地反駁:“(那天)你又沒和他在一起,你怎么知道……”

  對抗的結果是,李霞被以偽證罪起訴,并判刑。

  李霞被逼作出的假證,直到8年后的2013年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審中,才得以澄清——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認定,因偵查機關存在誘導式問話,李霞不利于曾愛云的證言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一路查下去,鐘致遠毛骨悚然。

  他調查的結論是,這是個徹頭徹尾的冤案,而警方甚至連起碼的偵查邏輯都經不起推敲。

  他認為,警方認定曾愛云殺人的證據——兇案現場留有與曾愛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紋種類同一的殘缺鞋印,椅子后背有曾愛云手印,曾愛云褲子口袋中還發現一根與作案的棕繩種屬一致的纖維——都存在疑點。

  “口袋里的纖維,是在沒有任何人見證的情況下取得的。”鐘致遠說,湖南省公安廳的鑒定結論是,只能認定口袋里的纖維與棕繩上的纖維“種屬一致”,不能認定就是殺人棕繩上的纖維。“兩者沒有必然性,不能就此認定,殺人的棕繩是曾愛云購買、當時使用了。”鐘告訴記者。

  其二,警方稱,在現場有一枚殘留腳印與曾愛云的鞋底花紋相同。“但那只是一塊2×4厘米左右的痕跡,而且曾愛云的鞋子在市場上隨處可買,308室有眾多師生出入,警方在偵查時,卻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于椅背上的手印,該室老師趙又紅證明,室內打掃衛生時從來不擦靠背,也沒有看到別人擦過椅子背面。而在事發前幾天,曾愛云曾來過該室,并在周玉衡椅子周邊停留過。

  “我覺得可疑的是:被害人的手機、喝安定藥的杯子、擦拭藥液的衛生紙、殺人的繩子、購買安定的病歷本和處方,都是在陳華章的抽屜里發現的。湘潭市中院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也認定,陳華章一直在現場,并且陳華章買安定藥用的是假名,案發后取走周的手機卡、并給周的同學好友報平安,試圖制造因情變出走的假象。這難道不是殺人的跡象嗎?”鐘致遠說,他查看了案卷中陳華章寫的多篇日記,字里行間,陳對于周玉衡因自己推薦而結識導師,反而從導師那里奪走自己寵愛一事“如火焚心”。這顯然有足夠的動機。

  案卷材料中,有一段讓鐘更覺得不可思議:警方認定是兩人合作殺人,可陳華章的交代卻是:當晚他在308室看書時,曾愛云勒死了周玉衡,他聽到椅子倒地聲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

  “兩個人如果約好殺人,肯定有分工、有協作。而按照警方的調查,是曾愛云在殺人,而作為‘副手’的陳華章則在后面安靜地看書學習。這合乎情理嗎?就算是如此,但勘察現場可以發現,身高僅1.56米的陳華章,因書桌隔板擋住視線,是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的。”

  2008年,鐘致遠曾請湘潭大學法學院兩女生到案發現場,在法學院老師見證下做了模擬實驗,也證實陳華章的供述存疑。

編輯:羅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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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曾愛云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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