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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啟動“肉身坐佛”追索程序 已找到當年報案記錄

2015年03月25日 08:56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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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還先例

  荷蘭政府兩次歸還遺骨文物

  荷蘭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主席、荷蘭二戰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訴記者,荷蘭政府曾兩次將人類遺骨歸還給原有國。

  范德弗利說,這兩次歸還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蘭歸還了一具毛利人的頭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納歸還了阿漢塔部族國王的頭骨。但這兩具頭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財產,而是荷蘭公共機構所有。

  據范德弗利介紹,2002年夏天,新西蘭國立博物館館長向荷蘭人種學國家博物館館長私下提出,后者可否將其收藏并展出的一具毛利人文身頭骨歸還給新西蘭。根據博物館的史料記載,這具頭骨是荷蘭殖民者于19世紀從新西蘭毛利人手中購得的。荷蘭文化部于2005年11月9日向其正式移交了這具毛利人頭骨。

  2002年,曾創作過加納部族小說的荷蘭作家阿圖爾·亞平發現,在荷蘭萊頓大學醫學中心有一個福爾馬林罐,里面泡著的頭顱經查證就是加納阿漢塔部族國王巴杜·邦蘇II的頭顱。阿漢塔部族得知消息后,立即要求荷蘭歸還祖先遺骨。依據該部族的信仰,先人身首異處且頭顱不能下葬是對逝者的極大不敬,會讓先人和后人永無安寧。2009年3月,荷蘭政府決定,巴杜·邦蘇II的頭顱應歸還故國。當年7月23日,荷蘭外交部舉行隆重儀式恭送國王頭顱回家。

  □藏家聲明 稱佛像交易時間在失竊前

  根據博物館理事會規定,有爭議的文物不能展出。23日,坐佛荷蘭持有者的發言人向新華社海牙分社發來聲明稱,鑒于當前媒體報道看似轉向消極,收藏者決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將其用于博物館巡展。但聲明沒有提及佛像所有權爭議,只是稱有關佛像的科學研究還在繼續。

  聲明未提及收藏者的國籍與姓名,僅稱之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國早期藝術品的狂熱收藏者,從事中國藝術品收藏近30年。

  聲明說,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獲得這尊佛像;佛像上一個“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從“一名真誠的中國藝術朋友”手上獲得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將這尊佛像從他在香港的工作室運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聲明所言佛像出現在香港的時間(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達荷蘭的時間(1995年年中)都早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村民發現佛像被盜的時間(1995年農歷十月廿四日)。然而,這份聲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體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關證明文件。聲明的發送者名為埃里克·布魯因。荷蘭德倫特博物館策展人范菲爾斯特倫確認,此人一直是這尊佛像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發言人。

  □專家釋法 藏家應提供證據澄清事實

  正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產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說,從藏家方面的聲明中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職業收藏家。職業收藏家理應對文物性質和文物買賣有較高的認識水平。當所持文物面臨所有權爭議時,職業收藏家應用盡職調查的證據澄清事實,但這份聲明沒有提供盡職調查的證據。

  中國和荷蘭都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簽約國,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的《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議會還沒有批準。

  劉作珍解釋說,雖然兩個重要國際公約在荷蘭不適用于這一案例,但荷蘭持有者獲得這尊佛像的行為應受荷蘭《民法典》約束。荷蘭《民法典》規定,文物獲取者必須對其獲取文物的行為做盡職調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盜文物的可能性,否則其獲取行為就可以不被視為善意獲取。排除被盜文物方法可以通過查詢被盜文物登記系統,也可以咨詢有關機構。劉作珍解釋說:“如果他查了,而這尊佛像沒有在查詢系統內,則對我方不利;如果這件文物已經在公安局備案,而他沒有查,那就對他很不利。”

  須今年內明確所有權爭議

  福建村民于1995年農歷十月廿四日發現佛像被盜,但被盜具體日期不得而知。而荷蘭收藏者的聲明特別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現在香港。這就產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問題。

  據了解,荷蘭文化部下屬文化遺產督察局負責協調文物所有權爭議,如果中國政府或福建村民團體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權爭議,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舉證。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無疑證據證明,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么,持有者聲明中有關佛像什么時間出現在哪里等言論也就不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荷蘭《民法典》中的“占有時效”條款,持續、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占有他人財物滿20年,可取得該物所有權。也就是說,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盜之日起20年內未提出歸還要求,則新持有者即便當年是惡意占有,也可獲得該物所有權。因此,中方應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發現被盜并被他人占有滿20年之前,盡快向荷方明確所有權爭議的存在,從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時效”條款。 據新華社 京華時報記者 張然 《三明日報》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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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肉身坐佛 追索程序 報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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