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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網絡服務商須提供涉嫌侵權用戶的信息

2014年10月13日 16:1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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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加強互聯網管理的精神,充分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法實現開放、自由、規范、有序的互聯網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網絡信息保護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值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發布《規定》,請您談談為何要出臺該《規定》?

  答: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在豐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看,利用網絡侵害自然人、法人民事權益的案件類型不斷涌現,尤其是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以及企業名譽及商品信譽的案件呈上升趨勢,部分案件甚至引起了較大的、有時也是惡劣的社會影響,成為社會熱點問題。所以,審理好這類案件,不僅是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規范人們的網絡行為、治理網絡違法行為、保護民事權益的重要手段。

  但是,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諸多難點:一是現行法律關于網絡侵權的規定比較原則,在針對性和操作性上,需要細化。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在若干方面就需要進一步具體化。二是在若干問題上,如何根據現行法的原則發展出有效的裁判規則,需要指引。三是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對民事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技術上,需要跟進。四是既要高度重視和充分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益,也要考慮互聯網的現實需求和未來發展,在理念上,需要提升。

  基于上述背景,針對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案件中出現的問題和審判實踐的需求,我們在認真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規定》。

  問:我們注意到,《規定》適用于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案件,請問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您的觀察是準確的。《規定》適用于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等人身權益引發的糾紛案件。之所以如此確定本《規定》的適用范圍,有如下考慮:首先,從侵害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法律適用上看,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以及后來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名譽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都從不同角度對侵犯人身權益的行為及責任作出了規定。實踐證明,這些司法解釋回應了現實需求,為人身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手段。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及產業的發展,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案件日益增多。應該看到,網絡侵權,與用傳統手段侵權,盡管兩者在侵權的性質上有一致性,但在表現方式上仍具有特殊性。為了應對實踐的發展,本司法解釋針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作出規定。

  其次,人身權益保護的極端重要性。在各項民事權益中,人身權益是最重要的民事權益之一,它往往涉及自然人、法人的尊嚴、名譽等基本人格利益,嚴重的甚至涉及到生命權。在互聯網如此發達的今天,利用互聯網侵害人身權益造成損害后果的深度、廣度和速度,都與傳統侵權手段不可同日而語。所以,審理好這些案件,有利于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互聯網法治秩序。所以,《規定》將焦點集中在人身權益保護方面。

  當然,現實中還有其他類型的涉及互聯網的民事案件,這些案件類型存在的各種問題,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梳理和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規范。

  問:在移動互聯網普及的背景下,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案件,在管轄上有無特殊性?《規定》在這方面主要把握了何種原則?

  答:移動互聯網的普及,對網絡侵權案件尤其是侵害人身權益案件的最直接影響是,管轄地變得幾乎無處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利用互聯網尤其是利用移動互聯網發布侵權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基于移動互聯網本身的特征,會導致管轄法院變得更加廣泛和不確定。例如,在理論上,侵權結果發生地可以是任何地方。但是,我們認為,在管轄法院確定問題上,仍然要堅持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理”的“兩便”原則,同時要考慮互聯網的技術特征。所以,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司法解釋未將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作為管轄地,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云計算技術的發展、分布式服務器技術的采用等,導致以此作為管轄地具有某些不確定性,并不符合“兩便”原則。

  問:從以往的網絡侵權案件中,我們注意到,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往往無法確定,那是不是意味著原告就無法起訴?能不能單獨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

  答:網絡侵權案件的另外一個特征是發布侵權信息的侵權人身份往往難以確定。但是,不能因此就減輕對被侵權人的保護。目前,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發布信息的侵權人身份不能確定,并不能妨礙原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單獨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當然,在能夠確定侵權人且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其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時,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這既是侵權責任法關于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承擔規定在程序上的邏輯延伸,也是方便被侵權人起訴、方便當事人維權的合理選擇。當然,允許追加能夠確定的侵權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和實現實體責任的公平。

編輯:顧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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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最高法 網絡服務商 轉發 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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