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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萬億資產證券化大幕開啟
多頭監管成主要障礙,行業呼喚頂層設計
障礙 多頭監管矛盾凸顯
業內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現有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有5大類: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管理部門為證監會,實施審核發行;信托渠道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ABT),發行管理部門為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ABS);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ABN),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為發行管理部門,實施注冊發行制;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由保監會管理,實施注冊發行制。
隨著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多頭監管的矛盾日益凸顯。稍早之前,平安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ABS)經歷了“上市-暫緩-備案”,就已經反映出這個問題:這款由平安銀行發起、國泰君安作為主承銷商,被認為是首只亮相上交所的ABS產品在公布后不足一日就被央行叫停,原因是沒有向央行備案,程序上存在瑕疵。
中鐵信托王躍博士表示,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性,其產品的創設、發行、審批、交易、監管等環節分別涉及“一行三會”四個監管機構,多頭監管必然導致部門本位主義泛濫、監管效率低下、監管成本上升、責任劃分不清等弊端,從而限制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速度與規模。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迫切需要改變政府金融機構現行的監管模式。金圓資本管理公司總經理林華則表示,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較多,環境變量之間又相互發生作用,為了使總體風險得到控制,要求在頂層設計上采取統一監管模式。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作為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一不能亂,二必須統一監管。他表示,從長期來看,應當建立起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管金融衍生產品。但從現階段的情況來看,只能是“誰家的孩子誰抱”。這樣的后果是,“好孩子”大家都搶著抱,最后也給抱死了。
除了多頭監管之外,資產證券化面臨法律支持嚴重不足的局面,中國目前缺乏正式立法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只有一些分散的專門行政規定和業務過程中所需涉及的其他法規。業內人士認為,中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與不足給證券化這項金融創新在我國的適用制造了障礙,應當由立法機關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
編輯:羅韋
關鍵詞:資產 證券 監管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