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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大數據時代 全國政協委員縱論大數據
編者按:
大數據被認為是繼信息化和互聯網后整個信息革命的又一次高峰。大數據即將帶來一場顛覆性的革命,它將推動社會生產取得全面進步,助推零售業、制造業、金融、能源、醫療服務等各行各業產生根本性的變革。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大數據技術的廣泛應用將構建起一個全新的公共治理結構與公共服務體系。
大數據不僅是一種海量的數據狀態及其相應的數據處理技術,更是一種思維方式、一項重要的基礎設施。它是治理交通擁堵、霧霾、看病難、食品安全等“城市病”的利器,更將為政府打開了解社情民意的政策窗口,為打造智慧政府提供有力支撐。這要求政府管理者須具備大數據思維,將大數據與國家治理緊密結合。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委員們圍繞有關大數據的方方面面進行了建言獻策。
□全國政協委員賴明
以文化資源數據化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近年來,大數據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2013年甚至被稱為“大數據元年”。“大數據”是為更經濟地從高頻率、大容量、不同結構和類型的海量數據中獲取價值信息而設計的新一代數據架構和技術。對于文化產業發展,其意義在于重新定義了文化創造方式、擴展了文化資源內容、豐富了創意生成手段、創造出新的文化生態、改變了文化傳承方式、豐富了文化哲學。隨著大數據產業的發展,以及對文化發展新路徑的摸索,以后會有更多文化領域的相關問題可以通過數據化來解決和優化。
從目前文化產業與大數據的互動融合情況來看,文化資源數據化的時機已經成熟。一方面,基于標準化和元素化的文化資源數據化,以及在大數據背景下的產業化應用已經成為主導趨勢。文化產業之豐富、巨大、多元化的信息和素材,對大數據式解決方案有必然需求。憑借大數據的處理及思考方式,梳理文化體系中歷史、地理、人文、社會、藝術等方面的素材及信息,形成資源數據庫,對文化產業發展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大數據能夠促進文化產業價值鏈重塑和閉環價值系統形成,為文化資源活化利用提供了廣闊空間。文化是一個民族生生不息、世代相傳的基礎,對文化資源的保護和有序梳理是一項復雜、艱難的任務。運用大數據方式,全方位收集、整合文化資源,不僅可以對現有文化資源進行梳理,更可以根據地理、歷史、人文等方面文化資源信息,分析挖掘出鮮為人知甚至未有人知的文化資源。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文化資源數字化國家工程,建設國家級文化地圖公共平臺,為我國文化資源數字化國家工程的啟動建立基本架構和資源數字化的基礎框架,也為政府決策和宏觀管理提供平臺、為文化市場監管提供數據支撐。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在宏觀層面,為大數據環境下文化資源數據化提供政策保障。建議制定有關國家文化信息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政策,鼓勵倡導文化資源數據化、標準化和產業化應用,推進文化資源資產化、產業化進程;并組織成立國有文化企業大數據專家咨詢與監管委員會,建立大數據“智庫”,將文化資源素材庫、現代文化生產系統和文化消費市場數據打通,形成閉環反饋價值鏈。文化資源數據化將從根本上推進我國傳統文化現代化進程,形成具有網絡交互功能和智能生成功能的數字化智慧文化體系。
二是在產業層面,梳理文化資源,推進文化資源數據庫建設。建議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國范圍內啟動文化普查梳理工作,對文化資源的基礎情況進行系統、全面、深度的梳理與調查摸底,并進行整合分類,以構建全面、科學的文化資源數據庫;開展文化數據資源共享中心建設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從文化消費熱點和數字化、信息化、網絡化程度高的影視、動漫、游戲、演出等行業開展文化資源產業化應用試點,以點帶面,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三是在應用層面,建設國家級文化資源數字化公共服務平臺。文化資源分布是文化資源數字化的基礎工程,是記憶和還原文化資源存在形式和存在位置的數字化過程,被稱為“文化地圖”建設。國家文化地圖是文化數字化支撐技術的主要平臺,基于國家文化地圖開展的文化資源數字化、素材化建設,是物聯網技術、云計算技術、大數據技術在文化藝術領域廣泛應用的基礎建設工程,為此應加快建設國家級文化地圖公共平臺。
□全國政協委員郭為
健全信息安全法律體系
隨著云計算、社交網絡、電子商務和物聯網的飛速發展,世界已經逐步邁入大數據時代,我國無論是從網民數量、發展速度,還是網絡規模和應用方式,都已經進入信息化大國和網絡大國的行列,但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對數據的重視和應用不足、信息化法律缺失、數據安全不足等問題,成為制約大數據發展的障礙和威脅信息安全的隱患。
因此,建議以信息安全立法為突破點,加強我國大數據安全保障和開發利用,迎接大數據時代。
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為公民網上活動和大數據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建議加快個人信息安全立法,明確規范政府、企業和機構對于個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行為,強化社會各界的信息安全意識,為公民網上活動和大數據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完善現有法律,進一步明確數據信息主體、客體的權責邊界。細化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明確信息資源是資產,規定信息主體、客體的權利和義務。主體(信息提供者)的權利,應包括獲取權、知情權,信息的決定權、更正權、公開權、封鎖權、刪除權,利用信息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以及獲得救濟權等;客體(信息使用者)的權利,包括信息的有限使用權等,其義務應包括告知、保存、保密,以及依法支付相關經濟利益等。用法律保障數據信息主體、客體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之間交易的公平。
通過立法和強調行業自律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數據開發和使用氛圍。針對大數據開發、經營、服務提供者,通過立法手段,形成清晰的業務定位,構建數據審查管理機制。同時,加強行業自律,在行業內構筑堅固穩定的行業道德底線。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的基礎上,鼓勵最大限度地開發數據資源,不斷創新商業模式,提供更好的服務。
處理好安全和發展的關系,政府帶頭進行數據開放和數據利用。一方面,在滿足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前提下,逐步開放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資源,促進個人或企業利用開發應用,刺激商業創新并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增長點;另一方面,鼓勵地方政府在反恐反暴、經濟規劃、防災和災后恢復等方面進行大數據的應用示范,充分發揮大數據在進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全國政協委員孫潔
加快社會保障信息資源整合
在當前形勢下,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對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來說更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
基于社會保障信息天然的基礎性、戰略性特性,毫無疑問屬于公共產品,理應交由政府管理。然而,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時間不長,制度本身又是采取分人群設計、分部門管理、分地區實施,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出現了統籌層次低、接續轉移難、信息不能互通,經辦服務管理資源不能共享,以至于不同身份的公民或者重復參保、浪費了大量財政補貼,或者處于信息孤島而不能有效參保。此外,由于分散在各部門的社保信息無法整合,僅有的信息資源不能及時有效公開披露,導致高校科研機構無法對現行制度實施進行深入有效的評估與分析,無法對政府投入與公民權利義務進行績效評估和全面跟蹤分析,公眾更難以動態了解、及時查詢掌握自己的社會保障繳費、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各種社會保險金和津貼水平等社會保障權益。
大數據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障管理能力、服務能力和經辦能力。整合數據資源,有助于引導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管理集約化和精細化。同時,對大數據的利用將成為政府提升社會保障服務能力、增強社會保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
為此,建議:首先,制訂社會保障大數據研究與開發計劃,在基于數據研究的社會保障預警機制方面,著力提升政府在社會保障資金征繳、待遇發放、基金運營、權益跟蹤和處理分析能力,保障公民實時掌握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受益的情況,及時跟蹤由于身份變更、工作調整、戶籍變更等所導致待遇調整的信息,尋求通過有效的技術與工具提前識別公民從參保到受益、政府從資金征繳到待遇計發各環節風險的預警與防范。
其次,建立一套覆蓋全部實有人口的動態信息管理體系,通過政府管理社會保障信息,加強對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就業、教育、流動遷徙等的綜合分析,監測社會群體生產生活發展變化趨勢,為社會管理提供基礎數據支撐和決策支持服務,為公民提供個性化的服務,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和公共服務均衡覆蓋,以實現管理績效的最大化。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大數據 全國政協委員 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