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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定融資擔保公司 擔保余額不得超資產10倍
中新網8月12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就《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據介紹,5年來,中國融資擔保業快速發展,截止2014年12月,全國共有融資擔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額2.74萬億元,其中融資擔保在保余額2.34萬億元,對于促進資金融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特別是緩解“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0年3月公布施行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已難以適應當前和未來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實際需要,因《辦法》無法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處罰,監管部門缺乏對違規經營的融資擔保公司的有效處理手段,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制裁,審慎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要求已不能適應發展和監管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的行政法規,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融資擔保業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征求意見稿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須經監管部門依法批準,并且征求意見稿附則中規定,條例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定的條件。
對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及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征求意見稿規定實行備案制度,同時規定變更后的事項應當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就融資擔保公司的市場退出和終止提出,融資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1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管部門繳回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擔保責任解除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并于清算結束后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管部門注銷。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經營規則主要包括:對擔保責任和資產實行風險分類管理;遵守審慎經營規則;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與有關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和方式;
融資擔保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原則,所運用資金與其凈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風險,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對向被擔保人收取的反擔保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存管;按照債權人要求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對辦理融資擔保業務中知悉的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征求意見稿還就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國務院建立融資擔保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負責擬定融資擔保業監管制度及審慎經營規則,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融資擔保業監管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業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
編輯:曾珂
關鍵詞:融資擔保公司 擔保余額不得超資產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