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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歲男童起訴父親索要房產 法院判房屋歸孩子居住
父母離婚后,6歲男孩小樂(化名)起訴父親、爺爺、奶奶索要房產。近日,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樂的起訴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并判定涉案房產歸小樂居住、使用。
父母離婚兒子告父親索要房產
2005年12月,王先生與孫女士登記結婚,2007年10月,二人生下了小樂。但小樂的出生未能增進王先生與孫女士的夫妻感情,雙方不斷因瑣事產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漸破裂。2013年7月,經通州區人民法院調解,孫女士與王先生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同時約定6歲的小樂由孫女士撫養。
僅僅3個月后,王先生和他的父母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孫女士作為小樂的法定代理人向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小樂的父親、爺爺、奶奶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位于通州區某小區的兩套房屋歸小樂居住、使用。
丈夫稱前妻想侵吞房產
法官經核實發現,王先生的父母在通州區梨園地區某村擁有一處宅基地及院落內房產,王先生一家三口的戶口也都落戶在這個院落中。2011年,該村進行舊村改造,小樂、孫女士、王先生及其父母均為被安置人。此次拆遷,王先生一家三代人共計被安置了4套房屋,分別為兩套兩居室、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訴爭的房屋即為4套安置房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
根據小樂母親孫女士提交的村委會的拆遷安置辦法,凡出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遷上樓獎勵期限內出生的嬰幼兒,安置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而小樂恰恰屬于這之后出生的嬰幼兒,因此孫女士認為此次安置房屋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是安置給小樂的,考慮到安置房屋為小產權房,因此她要求將這兩套房屋歸小樂。
對于兒子的起訴,王先生一方都認為安置房屋的取得是基于拆遷王先生父母的宅基地和房產,拆遷安置辦法中確定的只是購房資格,如果想獲得安置房,還應該向村委會申請購買并交納購房款。在拆遷過程中,孫女士曾明確表示放棄購買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最終是由王先生的父母購買并交納的購房款,因此,涉案的兩套安置房是王先生父母的財產。小樂尚年幼,孫女士的目的只是借用兒子之名起訴,真實目的是想自己侵吞房產,最終將房產變賣或挪作他用。
法院判決房屋歸孩子居住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兩套房屋均是依據村委會的拆遷安置辦法中針對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遷上樓獎勵期限內出生的嬰幼兒的規定而安置。綜合此次拆遷的被安置人口的情況,小樂理應享有優惠購買訴爭房屋的資格和權益。由于房屋已實際交付安置,小樂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占有使用的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應予以支持。法院同時指出,購買涉案房屋所需全部費用亦應由小樂負擔。判決后,王先生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最終駁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記者李鐵柱)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6歲男童起訴父親 6歲男童起訴父親索要房產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