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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10歲男孩右手被剁案宣判 被告人獲刑11年
原標題:沈陽10歲男孩右手被剁 母親稱兒子已放下仇恨
廣受關注的10歲男孩右手被剁案,7月10日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王辛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被告人王辛宇當庭表示不上訴。此前,沈陽晚報、沈陽網邀請3名律師論辯此案,律師認為,王辛宇的基準量刑可能會在10年以上。
被判11年
被告人表示不上訴
“認定被告人王辛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7月10日,法官宣讀了判決書。一直在旁聽席抽泣的王辛宇母親再也抑制不住,發出哭泣聲,一同到庭等待宣判的親友,將王辛宇母親架出法庭。對于審判結果,王辛宇當庭表示不上訴。
具有自首、賠償情節
從輕處罰
此前,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22日2時許,在沈新路22號的如家酒店616房間內,王辛宇因瑣事與其女友王某在電話中發生口角,而后王辛宇毆打王某的兒子,并持刀將其右手砍斷,致被害人“右手腕斷離損傷程度為重傷;頭面部軟組織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右眼挫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鑒定,被害人右上肢傷殘程度為六級,案發后,王辛宇向公安機關投案。
2014年5月13日10時,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予以供認。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本案屬民間矛盾引發等可以減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構成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予以認可;對辯護人提出王辛宇認罪悔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認可,但因造成被害人終身殘疾的嚴重后果,認為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王辛宇因與王某矛盾而傷害無辜的第三人不應認定為因民間矛盾引發,不應對其從輕處罰。
市中院認為,王辛宇與王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持械傷害王某之子,致被害人重傷,后果嚴重,手段特別殘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故可對其從輕處罰。
積極搶救情節未認定
市中院法官就案件相關量刑情節給予評判:
1. 關于辯護人提出王辛宇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王辛宇作案后撥打電話主動投案的事實,構成自首。
2. 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的意見,經查,王辛宇和王某相識后共同生活,案發當天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王辛宇為報復王某而傷害王某之子,故本案起因屬民間矛盾范疇,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王辛宇因與王某矛盾而傷害無辜的第三人,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3.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辛宇具有積極搶救被害人的情節,予以采納。但王辛宇作為成年人,應明知將斷手棄至裝有熱水的壺中會導致組織細胞壞死,帶領被害人就醫時未攜帶斷手,延誤救治時間,最終導致該斷手因變性無法再植,故王辛宇雖有搶救被害人情節,但未取得實際救治效果,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10歲男孩右手被剁案 10歲男孩右手被剁煮 被告人被判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