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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朋友圈發(fā)牢騷被解雇 北京首例微信解除勞動關系案
在自己的朋友圈內發(fā)微信表達心情,卻被老板誤解為對工作不滿,從而被辭退,記者昨日獲悉,遭單位辭退的李女士應獲得單位經(jīng)濟賠償金等2萬余元。據(jù)了解,該案為北京首例以微信方式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案。
李女士在北京市東方美時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美公司)做庫管。她稱,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煩悶,在微信朋友圈發(fā)了篇表達當時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總誤解為因工作而發(fā),并將其辭退。李女士提請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經(jīng)濟補償金、工資等。
勞動仲裁作出其公司需賠償2萬余元的裁決后,東方美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海淀法院,稱李女士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離職并于6月6日辦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故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李女士認為,由于東方美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誤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發(fā)的文字,并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這即為東方美公司辭退其的意思表示。后來,唐女士在2013年6月6日將其辭退,再次確認了是因其發(fā)微信被辭。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微信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流互動平臺,所有人對于自己發(fā)表的言論應負法律責任,并承受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該案中,東方美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與李女士互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系。李女士在朋友圈發(fā)表的微信內容,并未指向具體的人或事,但唐女士的評論,卻明確指向了工作。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該項表達,顯然異于一般評論,且唐女士在隨后的評論中,也要求所有員工在微信平臺上應自律發(fā)言,這進一步印證了唐女士就李女士所發(fā)微信給予的評論,并非僅為個人意見,應視為代表公司的行為,故東方美公司應對該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李女士在唐女士評論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解釋,而唐女士于6月6日通過短信方式明確回應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于當日辦理了工作交接。同時,雙方提交證據(jù)顯示,李女士始終未作出辭職的明確意思表示。故最終法院認定,東方美公司因李女士發(fā)表的微信而要求其離職,屬于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最終,海淀法院判決東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1.4萬元,并支付工資差額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資6000余元。
>>法官提醒
目前,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興起,開始出現(xiàn)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提交微信電子證據(jù)對相關事實進行佐證的情況。該案即為首例認定公司通過微信方式,違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案例。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微信交流平臺上,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尤其在工作群、辦公群中發(fā)言更應謹慎注意自己的言論。此外,作為電子證據(jù)的一種,微信證據(jù)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勞動者要注意取證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jù),以提高證據(jù)的證明力。(記者張淑玲)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朋友圈發(fā)牢騷被解雇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