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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大博導“誘奸門”,一紙通報還不夠
7月10日,博導吳春明被廈大學生曝出誘奸、性騷擾女學生,一時間被稱作廈大博導“誘奸門”。之后該事件一度消隱于公共視野。10月13日,有當事女生做客電視臺曝光“吳在辦公室拿出避孕套”等細節,讓事件再受關注。昨日21時30分,廈大通過官微發布通報:查明吳春明與一名女研究生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對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騷擾行為屬實,經研究,決定給予吳春明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處分。
3個月里,為何不公布實時調查進展
廈大校方對吳春明的處理,固然回應了輿論關切,但光滿足于3個月后的“一次性答復”還不行,它還應就沉默3個月作出解釋。
3個月前,事件剛發生時,我曾在新京報撰文指出,稱“女生的網帖應看成是向司法機關的公開報案,當地警察應主動介入,而不必等待廈大移交。”現在想來,當時的言論并不完全妥帖,就涉嫌性侵女生的犯罪而言,公安機關通常是接受受害人及其親屬報案才立案偵查。可就該事件情況看,似乎并無受害女生向警方報案的公開信息。正是基于“受害者未報警”的可能,不少法律人士勸涉事女生:若確實掌握遭性侵的證據,不妨向警方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據,不宜久拖。
但對涉事網帖中涉及吳春明挪用學術經費一事,涉嫌貪污犯罪,事涉公共利益,相關司法機關當視其為公開舉報,主動介入。實質上,有媒體披露吳春明已“承認了和女生開房的發票在國家課題里報銷”。而這顯然也亟待有關部門查證,盡早給出確切結論。
對于校方,如今終于公布了調查結果,并給予吳春明處分,這也算回應了輿論關切。但要看到,它幾乎是時隔3個月后的首次“開腔”通報,而在此期間,校方成立的調查組除了7月21日回應暫未收到誘奸證據外,調查進展之類一直密不透風。是的,或許該案案情復雜,還原真相需要時日,但即便如此,公布實時調查進展又有多難?比方說,調查組究竟是如何調查的?找過這些受害女生嗎?若不通過受害女生入手,不通過其尋找相關證據線索,又如何能查清所謂“誘奸”和“騷擾”的事實?
也正因校方在這3個月里很少發聲,才有當事人“校方不公布我們公布”的姿態:自稱受害者的“青春大篷車”又曝出了導師“辦公室拿出避孕套”的新料;“汀洋”則稱,又找到三名自稱被誘奸的女學生……還有教師節前,256位高校教師和學生聯名致信教育部部長,呼吁徹查此事。
而今,吳春明已被撤銷教師資格,這是其咎由自取。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教育部對高校教師頒布的“紅七條”禁令中,就有“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相關禁令還提到,“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廈大校方在此事上有無監管不力、拖延處分,還不好說,但3個月內保持緘默,已頗受詬病。
所以就此事看,校方不能滿足于3個月后的“一次性答復”,還應就沉默3個月作出解釋,而當地警方該對吳春明有無挪用經費給個說法,否則很難為此事畫上句號。(劉昌松)
性騷擾事件,高校該怎么調查
目前高校處理性騷擾問題的機制和程序還是難去官僚化,并沒有公開可監督的預備方案和時間承諾,難怪公眾不斷催問和施壓。
廈大博導“誘奸門”,其值得關注的價值,不僅在個案處理結果,更在前后幾個月內學生的揭露抗辯到各界討論,將高校性騷擾問題引向問責和制度建設的路徑,教育部日前出臺“紅七條”就是這方面的成果之一。
其實很多大學都處理過這類事情,只是沒標出“性騷擾”的標簽。而三個字的意義在于:一是能區分有直接受害者的侵權行為和一般的品德問題;二是有助于去除對性的禁忌;三是警示性當中的權力關系,而不是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性是無是無非的純私人領地。本質上,道德問題訴諸個人內心,防治性騷擾講的卻是行為規則、人際界限,追求可依循操作的治理方案。所以,廈大的受害學生從一開始就用“性騷擾”定性事件,教育部也終于接納這三個字,從個案議程到政策議程,宣示意義都很重大。
學生上網曝光,是因對校方的不信任,在廈大方面啟動調查之后,不少人對程序多有批評。性騷擾事件的調查當然不能一味求快,但涉事學生和公眾與其說是一直在倒逼真相公開,不如說是擔心事件在拖延中不了了之。所以關鍵問題在于,有沒有合理、可信和規范的機制程序來處理投訴,有令各方都能接受的必要的時間表。
遺憾的是,目前高校處理內部問題的機制和程序還是難去官僚化,并沒有公開可監督的預備方案和時間承諾,難怪大家不斷催問和施壓。本質上,公眾要求的,不是一個孤立的處分,而是長期可靠的機制公示:今后再有學生遇到這種事情,會知道該怎么做、能得到什么。
調查性騷擾的過程中需要關照各方權利,這也不是傳統的高校管理模式能保證提供的,因為要做到這點,既需要講與性騷擾有關的專業性,而這涉及法律、人權、性和性別,也要講平等與民主。在國外,一些高校會設置專門委員會處理性騷擾投訴,在中國目前這還只是倡導目標。當然,基于中國的情況,或許未必要重設班子,利用現在已經存在的一些治理機制,如教師代表制度,設立必要的規則,給責任人必要的培訓,或許最合理。
個案推動式處理未必能復制,在性騷擾問題上也一樣。所以對廈大方面來說,重要的不僅是給學生和公眾一個結論,更是必要的機制性反思;而教育部門在立規約禁止性騷擾外,也要多在如何防治上著力。(呂 頻)
編輯:曾珂
關鍵詞:廈大博導 廈大博導“誘奸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