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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李浩:推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走出“院門”
案由: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既是中醫臨床精華的“集中體現”,也是中藥產業創新的“源頭活水”,還是滿足人民群眾“看上好中醫、方便用中藥”的重要保障。
目前,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有如下特點:一是源于臨床經驗,療效優勢凸顯;二是能夠保持并發揮中醫藥的特色與優勢;三是能夠有效繼承名老中醫藥專家的臨床經驗,惠及更多患者,推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四是經過臨床廣泛應用,可提供循證醫學證據,是成果轉化“新藥研發的搖籃”;五是“簡、便、廉”。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強調:“醫療機構制劑只能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醫療機構制劑廣告”;“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期限內,醫療機構制劑可以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受制于條例政策,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多局限于本院使用,不能得到較好的推廣和使用,很多優勢品種如同“養在深閨”,社會效益沒有得到充分實現。因生產數量小、市場面不夠大,也造成現在醫療機構中藥、民族藥制劑突出存在“小而全”“多而散”“粗而低”的狀況,部分制劑不能保證一定的生產數量,很容易停產,不利于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
建議:一、由藥監局牽頭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政策。出臺相應的細化實施方案,支持、鼓勵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走出“院門”,加快實現在省市區域,系統內附屬醫療機構、醫聯體及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互通共享。
二、 建立藥監、衛健部門主導,醫保、科技及中醫藥局等多部門聯動的協調機制。制定和出臺調劑調配管理辦法,簡化審批流程,推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區域性流通使用。
三、 設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重點項目研發科技專項。加大投入特別是加大對中醫藥制劑研發關鍵技術裝備和中藥新藥研發的支持力度,培育中醫藥成果轉化的物化基礎,助力中藥制劑實現成果轉化。
四、 由政府主導搭建協同創新平臺。加強醫療機構和中藥企業合作,發揮醫療機構的臨床優勢和中藥企業的硬件、技術、資金及轉化優勢,合作開展中藥制劑研發并實現規模化生產,滿足臨床科研需要和使用供給。
編輯:董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