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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好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
在漫長的歷史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文化遺產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文化遺產能夠豐富社會內涵,提高人民素質,展示國家形象;能夠團結和凝聚力量,產生精神動力。文化資源可以優化投資環境,提高競爭力,還可以通過合理開發利用轉化為經濟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同時,經濟社會發展也為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然而,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社會發展對文化遺產保護也帶來了一定的挑戰。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現代化建設的推進,一些歷史建筑和文化遺產面臨著被拆除或破壞的風險。當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為了保存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遺產,經濟利益應該作出必要的讓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法律以及發展規劃應與保護理念結合,形成平衡與和諧的發展格局。
統籌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法律要先行。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不足。例如,部分文化遺產的分類、認定標準等方面存在爭議,導致一些有價值的文化遺產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同時,對于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由于文物保護法的保障,文物相對來說保護較好,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等文化遺產,法律保障不足,一些地方對其缺少敬畏之心。當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出現矛盾的時候,某些地方領導重發展輕保護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歷史文化遺產長期失修,有的地方“拆真建假”,歷史文脈遭到破壞。因此,急需研究制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歷史地段等文化遺產。
統籌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資金作保障。多年來,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對歷史城區,特別是對歷史文化街區的定期維護和必要投入,使得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基礎設施水平遲遲得不到改善,歷史建筑和古老建筑疏于修繕,加上人口膨脹、居住擁擠、私搭亂建、采光、通風、取暖等基本生活條件無法滿足,居民無力維修自家房屋,更無心維護傳統公共空間,導致歷史城區、歷史街區的物質環境和經濟社會環境日益惡化,居民生活按照現代化的標準有較大的差距。本應成為優秀傳統文化代表的歷史城區及歷史文化街區,卻成為了“臟亂差、落后”的代名詞。雖然我國政府正在逐年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投入,但是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來源渠道依然狹窄,文化遺產保護嚴重依靠政府投資,而國際上文化遺產保護基本上是依靠各類基金會、個人贊助等社會力量。因此,建議國家應該出臺有關捐贈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如減免或抵消企業或捐贈者的稅收。同時,應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基金,解決政府資金不能解決的私人傳統民居修繕獎補問題。
統籌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認識需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支持。然而,目前社會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普遍不強,參與度較低。一些地方政府和文化機構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也存在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問題,導致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難以得到有效推進。提高社會參與度是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鍵。應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加強中學和大學課程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課程教育,提高公眾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和法律保護意識,讓更多的人了解文化遺產的保護意義,讓地方政府樹立保護文化遺產也是發展、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依法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綜上所述,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又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需要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注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實現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循環;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提高社會參與度,共同推進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讓寶貴的文化遺產得以傳承和發揚光大。
(作者張廣漢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總規劃師)
編輯:魯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