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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特供”有法可依
嚴打“特字”標識 更要取消“特供”思想(記者 田福良作)
新聞背景: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虛假標注或宣傳與黨政機關和軍隊有密切關聯的特定名稱、符號、標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動等信息,制售“特供”“專供”“內供”等假冒偽劣酒類商品,損害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擾亂線上線下市場秩序,欺騙誤導消費者。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起草制定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市場監管總局此次嚴禁制售“特供酒”明確列出六個嚴禁:
包括嚴禁生產、銷售、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標識內容的酒類商品;嚴禁利用此類標識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嚴禁印刷企業印刷類似內容的商標標識、包裝、裝潢、酒瓶標簽貼紙等。
專家觀點:
“特供酒”亂象由來已久。2003年至2012年,被稱作“白酒黃金十年”,白酒行業出現了以特通渠道方式出現的偏定制化政策性產品,就是標注有“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專屬類產品。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其他各類“特供”物品,比如“特供油”“特供牛奶”等,形成了一種“特供”類型消費。隨即“特供”標識商品泛濫,出現了粗制濫造、以假充真、假冒商標等亂象,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甚至發生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早在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四部門就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清理整頓部分商品濫用“特供”“專供”標識專項行動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特供”“專供”等標識清理整頓的專項行動,包括利用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聯的特定地點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以及利用國宴、國賓等內容宣傳“特供”“專供”“專用”或類似內容,且重點對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飲料等日用消費品領域重點排查。
2013年3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5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
2022年6月,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6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提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營銷宣傳。
如此嚴厲打擊之下,“特供酒”為何還是沒有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這是出于一些消費者的特權思想和盲目的“標識”迷信態度。在這些消費者看來,“特供酒”的“特”字表示普通人買不到,他可以弄到手,證明他與眾不同,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同時認為權威的“特供標識”能保證商品的質量和檔次。
“此外通過多年治理整頓,濫用‘特供’‘專供’標識違法違規行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有些經營者為提升商品銷量,或將普通商品甚至假冒偽劣商品賣出高價,仍然以‘特供’‘專供’為賣點,不斷翻新花樣,采取更隱蔽的手段逃避執法部門監管,尤其是在電商平臺上采取拼音縮寫、漢字諧音等方式使用‘特供’‘專供’標識銷售、宣傳商品的問題更為突出,這也給執法監管帶來了不少難度和挑戰。”劉俊海說,執法部門要持續開展對“特供”“專供”商品網絡交易和廣告的日常監測,建立長效機制,保持常態打擊模式,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
“此次《意見稿》的內容雖然簡短,但涵蓋范圍非常大,從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廣告宣傳、商標、包裝標識等,幾乎囊括了‘特供酒’所有可能觸及的環節和場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趙輝分析稱,《意見稿》所列的六條“嚴禁”規定,都有非常明確的針對性和法律依據。
比如針對生產、銷售“特供酒”這樣的行為涉嫌構成制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針對酒類標簽、說明書標注“特供”類字樣的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針對酒類廣告使用“特供”類用語這樣的行為,則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針對酒類商業宣傳(非廣告)使用“特供”類用語等的行為,也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記者 高志民)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