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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山東國曜琴島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李連祥: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制度守底線強信心的作用
破產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出清“僵尸企業”,救治“困境企業”,既能解決企業“生易死難”問題,激發市場活力,又能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穩定市場預期,對促進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建議:
完善破產法律體系。修改企業破產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應加快推進修法進程。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企業責任利益平衡和協調發展,增設環保債權保護、環境治理優先等生態保護破產機制,促進生態環境保護、企業重生、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機統一。突出破產制度的保護功能,建立懲戒逃避債務的機制,明確逃債主體和協助人員的法律責任。做好企業破產法與關聯法律法規的銜接和聯動修改,加快推進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進程,推動破產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完善府院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加強政府和法院對企業破產的聯動協調。明確統籌破產行政事務和牽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責任部門,明確相關部門涉破產事務的職責分工,界定府院聯動運行中的政府權力、義務、責任邊界,保障聯動各方同頻共振、有效協同。
健全破產管理人制度。設立全國破產管理人協會,明確主管部門,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統一的管理人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則,加強執業能力培訓和業務交流研討,提高履職能力。優化管理人選任更換的標準、方式、程序,提高與案件的匹配度。強化管理人監督,明確管理人責任追究機制,加強行業監管與司法監督、債權人監督的銜接,建立科學透明的考核評價體系,規范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職。
編輯:付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