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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D模式之實施篇
EOD模式是實現生態環境治理外部經濟性內部化的創新性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EOD項目為市場化企業投資項目的本質,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發揮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的作用,推進EOD項目實施。
一是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作為項目組織主體,負責組織領導、項目謀劃、統籌協調、督促推進、評估指導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鄉鎮探索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為項目立項、生態環境治理、資源要素保障、關聯產業發展、融資支持等提供服務和技術指導。
市場主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按照自主決策、自負盈虧的原則,負責項目落地實施、運維經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約定的要求,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治理責任。
市場主體可單獨或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的EOD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借貸主體,積極對接金融機構。有關金融機構遵循獨立審貸(或審批)、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原則,將符合本機構信貸或投資支持條件的項目納入其儲備庫,并及時與有關項目單位溝通對接,推進信貸(或投資)審批等。
二是明確項目實施主體確定方式。
EOD項目包含生態環境治理等公益性內容,項目實施主體應采用競爭性方式一次性確定,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場主體可單獨或組成聯合體參與項目競爭。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的,應成立EOD項目公司,確定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依法依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后,項目組織主體與實施主體簽訂EOD項目合同。合同應重點約定項目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及責任、運營維護質量和標準、項目效果評估與監督管理方式、相應的獎勵和懲罰條款等。合同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政府支出責任和融資擔保等涉及政府隱性債務的事項。項目招標文件、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應與實施方案實質性內容保持一致。
三是項目資金籌措與項目建設。
項目建設資金不得含有政府資金投入。以政府資金實施的內容,不納入項目范圍,確保項目為企業投資項目。試點期間,采用國家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管理系統開展項目信息報送、對接、反饋、完善等工作,經過市縣填報、省級論證、國家指導后的實施方案,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推送有關金融機構。項目建設中合理安排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科學制定項目建設管理方案,保障項目實施進度與安全質量。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應成熟可靠、經濟可行,確保達到生態環境治理目標要求。
四是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營。
EOD項目實施周期長、要素要求高、綜合性強,為全力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質增效,需建立外部保障措施,確保項目可持續長效穩定運營。一是健全組織實施機制,由政府建立工作機制,統籌組織,各相關部門協同推進。明確各單位具體責任,細化牽頭部門及分工,落實組織實施責任領導、分管領導和項目責任人,確保項目規范、有序實施。二是研究制定鼓勵政策,包括研究EOD項目要素保障、配套支持、激勵政策等,推進項目招采、簽約、落地等,并確保項目合法合規推進。三是強化運營保障措施,研究建立生態環境治理效果評估機制,保障項目生態環境效益。研究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四是識別管控項目風險,強化市場風險、融資風險、建設風險、運營風險等各類風險的預防與應對。五是加強項目信息公開,加強宣傳推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吸引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建立項目實施進展、評價及監督結果等相關信息公開機制,加強社會公眾監督。
五是嚴防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及債務風險。項目融資不得含有任何形式政府中長期支出責任和融資擔保等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事項。項目收益不得含有政府收入,混淆項目邊界。如預期土地出讓收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交易收益、砂石等礦產資源交易收益、項目運營期預期的新增財政收入、稅收等。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EOD創新中心徐志杰、楊高玄、羅榮昌)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