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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治杰:強化社會共治 構建未成年人清朗網絡生活空間

2023年10月26日 12:38 | 作者:袁治杰 | 來源:司法部 分享到: 

袁治杰(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移動終端的大規模普及應用,未成年人接觸網絡的方式變得更加多樣和便捷,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使用網絡。但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的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面臨網絡欺凌、個人信息泄露、沉迷網絡等風險。《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解決這些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我國民法典確立了“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條例》與之一脈相承,明確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一方面為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設置多重保護,另一方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上網權利,以此避免未成年人在網絡時代因為無法接觸網絡而發展受限。

《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促進、網絡信息內容規范、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四個方面,可以說每個方面都力求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條例》堅持社會共治,確立與未成年人密切關聯的各方主體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的責任義務,全面構筑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防線,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大意義。

一、 培育網絡素養,提升網絡能力

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更需要成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目的在于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條例》并未單純地將未成年人定位為保護對象,而是將他們視為網絡時代的積極參與者,充分尊重他們的主體地位。網絡時代不同于傳統時代,在傳統時代,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主要表現為父母、學校等在現實生活中的看護;在網絡時代,通過一部小小的手機,未成年人就可以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并在相當程度上獨自面對這個世界。這使得傳統意義上的看護變得難以實現。因此一方面需要強化網絡監管與保護,另一方面需要增強未成年人自身應對網絡世界各種問題的能力。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主要圍繞網絡道德意識形成、網絡法治觀念培養、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為中小學配備相關指導教師、政府購買相關服務或鼓勵中小學自行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優質網絡素養教育課程。同時《條例》呼應家庭教育促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家庭和家長責任,強調監護人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網絡素養,規范自身行為。新聞媒體也應當通過各種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條例》強化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使其免于遭受網絡侵害,同時培育未成年人的網絡道德意識和網絡法治觀念,不僅構筑了現時的防線,也為未來的網絡世界培養了合格的網民。

二、 凈化網絡內容,破除“信息繭房”

網絡世界里,充斥著各類真假難辨的信息,給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帶來較大風險。同時由于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個性化推送服務無處不在,使得未成年人打開手機容易接觸到各種聳人聽聞吸引流量的負面消息與事件,導致他們極易陷入“信息繭房”,沾染不良風氣,形成錯誤的價值觀。

對此問題,《條例》從內容到形式分別做出應對。在內容方面,《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條例》明確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有利于從源頭上切斷此類黑灰產業鏈。

在形式方面,《條例》打出了一整套治理“組合拳”,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并規定此類信息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在確立顯著提示義務之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節呈現上述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最大限度降低此類信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損害。

對于自動化決策的規范,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明確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條例》則明確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營銷。

對于日益嚴峻的網絡欺凌問題,《條例》特別作出了回應,明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條例》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并且應當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送信息等網絡欺凌信息防護選項,幫助未成年人及時遠離各種網絡欺凌。

三、 壓實主體責任,強化信息保護

在互聯網時代,幾乎可以說,人們要么生活在平臺上,要么生活在各種APP上。我國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極高,他們除了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上網,還廣泛使用智能手表、手環等聯網智能設備,使得未成年人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可能比成年人更為嚴峻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為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增強其保護力度。《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則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條例》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嚴格限制個人信息處理者收集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范圍,并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而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條例》也對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等權利做了細致規范。

實踐中,企業內部人員容易接觸到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因此《條例》吸收《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中的“最小授權”原則,嚴格設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內部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權限和審批流程,以控制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知悉范圍,并規定必須明確記錄訪問情況,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在一般意義上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提供保護之外,《條例》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

四、 強化技術措施,防治網絡沉迷

沉迷網絡,尤其是沉迷網絡游戲,已經成為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底,未成年網民工作日日均上網2小時以上的比例為8.7%。世界衛生組織最新版《國際疾病分類》將游戲障礙列入精神疾病范疇,游戲障礙的主要特點是對游戲失去控制力,沉溺于游戲而忽略其他興趣愛好和日常活動,即使出現負面后果卻仍沉溺于游戲。沉迷游戲之外,沉迷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等,都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日常學習生活,對于家庭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危害尤其大。

對此,《條例》主要通過技術治理的方式防治網絡沉迷,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機制,不得提供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年齡段設置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明確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對游戲產品應當按照年齡和功能等加以分類,并進行適齡提示。網絡游戲治理實踐最大的難題就是身份核驗困難,《條例》明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認證系統等手段進行未成年人身份驗證,并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戲賬號租售服務。

由于防治網絡沉迷難度大,實踐中出現了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以保護之名行侵害之實的問題,對此《條例》加以明確禁止,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更加強調多方協作,共同防治。學校應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加強溝通,及時識別和干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行為,積極教育和引導,共同應對網絡沉迷問題。

編輯:馬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