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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規范如何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第一部黨內法規
制定《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對于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堅持和完善我國新型政黨制度,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具有重要意義
經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會議審議批準、中共中央于6月13日發布了《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條例》一經印發,就在國內外引起很大關注。學習領會好這一《條例》,特別是認識其歷史地位、主要特點及其重要意義,是貫徹落實《條例》的前提和基礎。
《條例》的歷史地位
考察這次中共中央發布的《條例》及其歷史地位,用一句話來概括:這是中共中央專門規范政治協商工作的第一部黨內法規。
首先需要討論的是,這次中共中央發布的《條例》和黨中央以往印發的相關文件是什么關系。中共中央1989年12月30日印發的《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總結了中國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這個總結中,不僅第一次使用了“政黨制度”這一概念、提出了“參政黨”這一新概念,而且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多黨合作”“政治協商”一起確立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本質特征。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完善了這一新型政黨制度。與此同時,我們從總結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開始深化對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認識,在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這一重大論斷和政治體制改革任務。2015年1月5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在2015年先后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總結了我國在民主政治實踐中創立的協商民主新經驗,提出了建設廣泛多層制度化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這一新任務。這是黨中央這次發布《條例》之前,我們在建設新型政黨制度和推進協商民主過程中所做的工作,以及和這個《條例》具有一定相關性的一些重要文件。這些文件都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是我們在統一戰線實踐中完善新型政黨制度、在民主政治實踐中完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經驗總結。這些經驗包括極其豐富的內容,其中一個核心的經驗,就是中國共產黨創造的政治協商經驗。
中國共產黨創造的政治協商經驗,彌足珍貴,必須倍加珍惜。如果把我們的這一經驗和當今世界許多國家比如美國相比較,他們那里黨爭不斷、鉤心斗角、“民主”廝殺、社會撕裂,我們這里政黨協商、政協協商、暢所欲言、凝聚共識。兩相對比,就可以知道誰才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如同我們在經濟建設中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一樣,我們在民主政治建設中取得的成就同樣舉世矚目。這次制定出臺《條例》,目的就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政治協商工作的豐富實踐和成功經驗總結好,把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工作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用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提升政治協商效能。
當我們把這次中共中央發布的《條例》放到上述歷史過程中去考察,放到當今世界民主政治實踐和斗爭的大背景去考察,并同以往黨中央印發的相關文件相比較,就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這是中共中央系統總結我國政治協商成功經驗、專門規范政治協商工作的第一部黨內法規。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條例》的歷史地位。
《條例》的主要特點
為深入領會《條例》的歷史地位,有必要深入認識《條例》的主要特點。這次發布的《條例》有兩個關鍵詞:一是“中國共產黨工作條例”,二是“政治協商”。這兩個關鍵詞體現了《條例》的四大特點:
第一,這個《條例》是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是中共中央關于黨的領導的黨內法規。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它們作為《意見》是關于中國共產黨在這些問題上的基本主張,具有方向性和理論性;中共中央辦公廳先后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是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的兩個重要文件,不僅具有方向性和理論性,還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要求。這次發布的《條例》和這些《意見》或《實施意見》相比,更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屬于“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治國,堅持的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中國共產黨治黨,堅持的是“依規治黨”。“規”,就是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以準則、條例等中央黨內法規為主干,形成由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七大形式黨內法規組成的有機整體。其中,最高層次的是“黨章”;其次是“準則”,比如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然后是“條例”,比如2020年9月30日發布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是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中央工作機關,以及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關于某一領域的黨內法規。在黨內法規內容上,各領域各層級黨內法規按照“規范主體、規范行為、規范監督”相統籌相協調的原則,組成了一個包括黨章和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在內的法規體系。這次發布的《條例》,其形式是中央的黨內法規,其內容是黨的領導法規。也就是說,《條例》不是黨為領導或推進某一項工作提出的意見,而是對中國共產黨自身領導工作的規范性要求。
第二,這個《條例》作為黨的領導法規,是中國共產黨專門規范怎么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黨內法規。如前所述,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是關于新型政黨制度的文件;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及中央辦公廳先后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是關于協商民主的文件。在“新型政黨制度”和“協商民主”中,都有“政治協商”的內容,但不是專門闡述“政治協商”的。這次發布的《條例》,其內容是專門講“政治協商”的,是中國共產黨加強對政治協商工作領導的黨內法規。
第三,這個《條例》作為中國共產黨專門規范怎么領導政治協商工作的黨內法規,所講的“政治協商”不僅具有特定的內容,而且是在“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這兩個基本方式中開展的政治協商。《條例》第二條明確指出:“本條例所稱政治協商,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開展的協商。”與此同時,《條例》第三條關于“政治協商的基本方式”講得很明確:這樣的政治協商,一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直接開展的協商,簡稱政黨協商;二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簡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之間開展的協商,參加政黨協商的對象是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應邀參加的工商聯,參加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政協中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其他各界代表人士。因此,政協委員中的共產黨員不是政治協商對象,但要發揮政治引領作用。《條例》在關于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條文中,要求政協黨組在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時,“發揮黨員委員在政治協商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第四,這個《條例》作為中國共產黨發布的第一部規范政治協商的黨內法規,具有“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特點,因而是做好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的基本遵循。中共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對此講得十分明確:“《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是做好政治協商工作的基本遵循。”
《條例》的重要意義
我們在了解了《條例》的歷史地位和主要特點后,就可以體會到這一《條例》發布的重要意義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在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下審議批準這一條例的時候,明確指出:“制定《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對于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堅持和完善我國新型政黨制度,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具有重要意義。”也就是說,制定這個《條例》具有四大意義。
一是對于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具有重要意義。黨的領導是政治協商最本質的特征,是第一位的要求。起草制定《條例》,貫徹落實《條例》,都要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如前所述,這次發布的《條例》,其形式是中央的黨內法規,其內容是黨的領導法規。《條例》第一條就明確指出:“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條例》第五條在論述政治協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時,第一條原則就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條例》第二章講“組織領導和職責”,第四章講“政治協商活動籌備”,第五章講“政治協商活動開展”,第六章講“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第七章講“政治協商保障機制”,講的都是黨怎么樣加強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整個《條例》的框架和條文的主要內容,都體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批準這一條例的時候,強調的“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通過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工作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確保政治協商正確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協商效能”的總體要求。
二是對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政治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進共識、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做好政治協商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聚焦凝聚共識,通過政治協商求同存異、聚同化異,在根本問題、重大問題上統一認識,把各方面力量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推動形成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合力。為此,就要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使得新時代的政治協商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充分發揮政治協商的效能。中共中央制定和發布這個《條例》,就是要達到這個目標,制定出一部具有“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的政治協商黨內法規。
三是對于堅持和完善我國新型政黨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堅持和完善這一新型政黨制度的重要途徑。這次發布的《條例》把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協商法規化,對于這一新型政黨制度的鞏固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比如《條例》明確指出政黨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中國共產黨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有關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二)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三)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四)換屆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五)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內容包括:(一)列入政協全體會議議程的重要事項;(二)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措,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問題;(三)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問題。與此同時,對政治協商的形式也作了規定。須知,這些規定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規定,而是“黨內法規”意義上的規定。在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發展的歷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四是對于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具有重要意義。歷史和實踐反復證明,統一戰線是我們的重要法寶。統一戰線的任務就是要把贊成我們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對我們的人搞得少少的。如同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通過《條例》時強調的,要“聚焦凝聚共識”。共識越多,團結的程度就越深,形成的力量就越大。當前,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交織,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治國理政考驗之大前所未有,更需要我們加強統一戰線工作,推進政治協商,落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求同存異、聚同化異,在根本問題、重大問題上統一認識,鞏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礎,把黨的主張和路線方針政策轉化為社會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覺行動,把各方面力量緊密團結在我們黨的周圍,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大任務。
綜上所述,《條例》的制定和發布事關政治協商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歷史事件,不僅使我們對于規范和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有了基本遵循,而且必將在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和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的歷史上,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作者系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原中央黨校副校長)
《 人民政協報 》 ( 2022年09月01日 第 03 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政治協商 條例 工作 法規 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