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多黨合作>史料縱覽
沈鈞儒與新中國人民法院建設
沈鈞儒
沈鈞儒出生于1875年,1963年去世,是我國著名的法學教育家、律師和愛國民主人士。新中國成立之前,沈鈞儒長期在法律界耕耘,受邀擔任過上海法學院(前身為上海法科大學)教務長,培養了大批現代法律人才。同時,沈鈞儒還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為無錢申訴的百姓免費打官司。全面抗戰爆發前,沈鈞儒等“愛國七君子”因號召民眾抗日被國民黨當局抓捕。但迫于群眾壓力,沈鈞儒不久被保釋出獄。出獄后的沈鈞儒不僅沒有因為逮捕而害怕退縮,反而繼續積極利用律師身份,營救民主人士,為抗日爭取各方面援助,始終站在抗日前線。這些努力讓沈鈞儒在法律界、愛國知識分子等群體中擁有很高聲譽。新中國成立后,沈鈞儒被任命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擔負起這一重任的沈鈞儒通過健全組織機構、強化審判工作、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普及工作等讓全國法院系統在短時間內順利開展工作,為新中國法治建設作出重要貢獻。
健全組織機構
沈鈞儒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健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為此,沈鈞儒做了幾項準備工作。首先,沈鈞儒確立了建立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即《共同綱領》第17條“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其次,沈鈞儒從不同革命時期積累的本土法治工作中汲取經驗,認真考察和學習蘇聯及其他人民民主國家的先進法治經驗,為新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建設提供鏡鑒。再次,沈鈞儒還對當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狀況進行了摸底,了解到華北、東北、西北、華東和華中部分老解放區已經有了地方性人民法院,但大部分地區尚未成立人民法院,全國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分布很不平衡。
做好準備工作后,沈鈞儒依照當時的行政區劃、不同地區的特點和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了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工作。根據1950年6月沈鈞儒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介紹,到1950年5月,華北和東北全區以及西北、華東、中南老解放區的省、市、縣,基本實現了人民法院機構的全覆蓋。同時,東北和西北兩大行政區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并計劃成立華東分院、中南和西南分院。對于各大區分院的定位,沈鈞儒在該報告中強調,各大區的分院是該地區的終審機關,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對管轄地各級人民法院實施監督領導責任。同時,為了避免北京、天津等案件較多的大城市群眾反復跑腿,沈鈞儒還在該報告中表示,將在京津兩地設置直屬于市人民法院的區人民法院,專門辦理一般民刑事第一審案件,并且如果京津兩地試點效果好,還會將這一做法推廣到全國其他大城市。
在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工作基本完成后,沈鈞儒還著力理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黨委政府之間的關系。首先是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監管。沈鈞儒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各省人民法院,除了要做好其審級范圍內的審判工作外,還對其所屬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負有監督責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僅建立了督導處和編纂處,專門負責全國各級法院政策和業務的總結研究、交流經驗等工作,而且從1950年2月起,在全國人民法院系統啟用統一報告制度,加強各級人民法院之間的日常聯系。其次是增強各級人民法院與當地黨委政府之間的聯系。沈鈞儒強調,各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政權的組成部分,必須增強與地方黨委政府在政策方針的具體實施、審判工作的領導檢查等問題上的溝通,確保各地人民法院工作因地制宜。再次是強化聯合管理。沈鈞儒認為當時新中國剛剛成立,各部門的工作雖然有差別,但是由于人手少、工作多,不同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共同推動新中國各項事業發展。為此,1950年5月,在沈鈞儒的號召下,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署、法制委員會和司法部先后組織了兩個視察團,到東北的沈陽、吉林、松江、遼東及華北的天津、唐山、滄縣等地視察司法工作,并聯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及法制委員會四個部門籌備召開全國司法會議,一起推進新中國法治工作的整體發展。
經過沈鈞儒等人的努力,新中國成立不久,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體系逐步健全,各級司法行政工作也逐步有條不紊地開展起來。
1952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中山公園組織臨時法庭,公審貪污犯。沈鈞儒(左二)親任審判長。
強化審判工作
新中國成立之初,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普遍較為繁重。對此,沈鈞儒通過以下幾個辦法提高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效率。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法院的主要審判任務。當時各級人民法院待審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新中國頒行大量新法律文件后出現的,比如大城市中房屋糾紛及各地婚姻案件等;二是舊社會尚未處理完的司法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僅在1949年11月成立時,就接收了前華北人民法院移交下來的民刑事案件1280多件。面對這些內容各異、數量繁多的案件,沈鈞儒要求優先處理事關人民權益和新中國建設、生產的各類案件,具體包括關于調整公私關系、勞資關系、家庭婚姻關系以及危害生產、破壞革命秩序等案件,力求通過審判加強人民內部的團結,調整人民內部的關系,鞏固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是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審判原則。沈鈞儒表示,人民法院懲罰一般犯罪分子要采取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并強調“無論民事還是刑事審判,總是要貫徹著教育人民改造社會的目的”。但沈鈞儒并不主張教育萬能,更反對一些審判員“寬大無邊”的做法。新中國成立初期,為鞏固新生政權,中共中央發出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但一些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反革命分子量刑過輕,引起了群眾不滿。對此,1951年3月,沈鈞儒在《人民日報》發表《堅決鎮壓反革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強調“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武器之一,它的最根本的任務就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鞏固國家權力”,并要求對反革命、貪污犯罪、破壞生產等行為進行嚴懲。
三是堅持司法獨立。沈鈞儒長期目睹舊社會非司法機關對司法權的干預,并在1944年的《關于保障人身自由的意見》一文中表示,“凡一般人民只有惟一的司法機關得加以逮捕拘禁。倘非司法機關,不論任何機關都沒有對人民逮捕拘禁之權,如其有之,即屬非法”。新中國成立后,沈鈞儒堅持了這一主張,并進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各項權利的實現和法律的權威性,必須排除其他國家機關凌駕于司法之上的觀點。經過努力,沈鈞儒的這一觀點被寫入1954年新中國憲法,成為各級人民法院開展獨立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
不過,沈鈞儒強調司法獨立,并不是要孤立地突出司法的作用,相反他要求各級司法人員要辯證地看待和處理司法與政治的關系,“我們的法律是國家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離開政治來談法律是不對的”。也正因如此,沈鈞儒要求各級審判員將審判工作當作保護民主的武器來運用,反對將審判工作當作一種單純的技術性工作。
四是明確審判工作的人民立場,創新審判制度。沈鈞儒表示,新中國的各級人民法院不是舊社會壓迫人民、愚弄人民的法院,而是依靠人民、聯系人民、便利人民的法院。因此,他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考慮群眾的需要和實際情況,不斷優化審判制度。在沈鈞儒的指示下,新中國成立初期大量區、鄉、村采取了就地審判、巡回審判、集體審訊等制度,一些地區還試行了人民陪審制,并廢除了煩瑣遲滯的訴訟程序,加快了對大量基層群眾事務的解決。另外,為解決許多基層群眾不了解訴訟程序、不會寫訴訟狀的問題,沈鈞儒還鼓勵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問事代書處,便于群眾更好行使合法權利。
正是通過沈鈞儒等人的努力,新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很快步入正軌,人民司法在群眾中的威信越來越高。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為了進一步做好新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沈鈞儒還著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沈鈞儒提出這一工作目標,一方面與新中國成立初期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繁重有關,“天津和唐山就其收案、結案和干部比例來說,天津必須每月每人平均辦案八十余件,唐山每月每人辦案五十件,才能收結平衡”;另一方面與各級法院工作人員人手少、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有關,“各地法院,特別是第一審法院不僅是干部少,而且一般來說,政策和業務水準是低的”。沈鈞儒曾介紹,由于缺乏對新婚姻法的理解和審慎的辦案態度,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些法院審判員“輕率判離”,又“干涉復合”。“例如河北某縣邵姓婦女和其夫離而復合,該縣人民法院認為邵女玩忽法令,即將該女扣押三天,以示懲戒”。而因為審判人員素養不高導致的各項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審判和執行的效率,使得案件積壓情況愈重。為此,沈鈞儒提出,“必須加強干部、充實機構,而尤其應該加強充實第一審法院,因為它是直接接觸人民的”。為此,沈鈞儒采取了這幾個辦法:
一是從革命隊伍中培養、選用人才。在中央的支持下,沈鈞儒從部隊中調用了很多干部。這些干部有的曾在解放區做過審判工作,有的曾專門做政治工作,大多久經革命鍛煉,在政治上、理論上、法律上都有較高水平豐富工作經驗,是各級人民法院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力量。
二是從舊社會司法人才中培養、選用干部。沈鈞儒在法律界有很高威望,因此在他的動員下,一批在民主運動中作出過貢獻、在大學教授過法學的教授,許多在舊司法所工作多年又具有一定馬列主義修養的老同志,一些著名律師和法律系畢業的大學生等紛紛加入各級人民法院。這些人為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開展貢獻了專業力量。
三是著力培養后備司法干部。除了充實各級人民法院的在職干部隊伍,沈鈞儒還注重培養法院人才隊伍的后備力量。1950年1月4日,沈鈞儒出席新法學研究院開學典禮。他在致辭中指出,新中國各方面正在生長,新的人民的法律正在創造,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必須培養大量新的司法人才。沈鈞儒號召高校的法律專業學生,爭做人民的司法工作者。
在沈鈞儒的努力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一支德才并重、新老結合的干部隊伍,形成較為壯大、齊全的審判陣容,為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人才保障。
開展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
為提高審判效率,沈鈞儒還高度重視在各級人民法院及其他司法機構中開展各類法律文件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
新中國成立之前,沈鈞儒就高度關注婦女解放問題,之后又參與了新中國首部婚姻法的制訂工作。同時,新婚姻法在當時的社會影響很廣,相關案件在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占比較大。因此,沈鈞儒采取了多種辦法,對新婚姻法進行宣傳、教育和普及。
1950年5月,沈鈞儒發表《保證執行我們的婚姻法》,提出要“利用農村冬學或夜校、區村調解組織、俱樂部,城市的民教館、廣播等進行有關婚姻法的各種各樣的宣教活動”,還希望“各級審判機關把婚姻法的宣教工作作為重要任務來進行”。在他的號召下,當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系統通過通訊報道、廣播、講演和說書、演唱、墻報等,開展了大量的新婚姻法的教育和普及工作。
同時,為了將新婚姻法的宣傳工作全面鋪開,1951年9月,沈鈞儒還聯合司法部部長史良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名義發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該文件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的國家大法之一”,“應通過具體事例,加強對婚姻法的宣傳,批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不合理,表揚按照婚姻法處理的典型例證,在人民中樹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新風氣”。在沈鈞儒等人的努力下,各級司法人員對新婚姻法的理解進一步加深,審判工作也更加科學。
除了新婚姻法,對憲法等法律文件,沈鈞儒也提出要“普遍提高人民群眾愛國守法的思想教育,使憲法和法律能夠貫徹執行,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萬事開頭難。新中國成立后,沈鈞儒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期間發揚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的精神,經過多番努力,不僅徹底廢除了壓迫人民的舊法院體系,更參與建立了新的人民法院體系,為新中國法治建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徐佳佳)
編輯:朱建華
關鍵詞:沈鈞 鈞儒 人民法院 各級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