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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小哥撞傷他人遭索賠20余萬,錢誰出?
為了準時配送和多送單,外賣小哥“飛馳”在大街小巷已是常態,因此導致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那么,外賣小哥在送餐途中撞傷路人后,賠償費該由誰出?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外賣小哥撞傷路人引發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認定,外賣小哥的用人單位外賣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律師指出,由于外賣小哥存在重大過失,外賣配送公司在賠償之后,可向外賣小哥追償。
2019年12月2日19時,孫兵(化名)在北京市朝陽區送外賣時,騎電動自行車將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張某撞倒,造成張某倒地受傷。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孫兵負事故全部責任。
此后,張某經醫院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右),共住院治療7天,出院后醫囑全休1個月。據悉,張某在住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4.7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張某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張某外傷致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遺留右髖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評定為十級,建議傷后誤工期為210天~240天、護理期120天~150天、營養期120天~150天。
張某據傷情及鑒定意見主張150天的護理費31600元、殘疾賠償金118158元、150天的營養費1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等。
于是,張某將孫兵、外賣平臺、配送公司、保險公司等訴至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約24萬元。
2021年6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該院認為,本案中,孫兵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孫兵是在送外賣期間將人撞傷的,而外賣配送公司是孫兵的用人單位,因此應由外賣配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外賣配送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本案符合保險賠償條件,對張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外賣配送公司賠償。而外賣平臺對事故損害后果無過錯,亦非孫兵用人單位,本案不承擔賠償責任。
于是,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合計15萬余元;外賣配送公司賠償張某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5萬余元。
外賣配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公司認為,保險公司未就保險單中關于“死亡保險金、傷殘保險金、醫療費用以外的項目和費用均為除外責任”的約定盡到告知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不應免除該部分賠償責任,因此,其承擔的賠償部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的上述條款系對保險賠償范圍的約定,并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且外賣配送公司作為從事餐飲配送業務的法人,對訂立其業務相關的保險合同應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注意,故對其此項上訴意見不予支持。因此,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指出,本案中,孫兵駕駛電動自行車將他人撞傷并負全部事故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外賣配送公司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孫兵進行追償。
張律師提醒外賣小哥,騎行送餐時應遵守交規、禮讓行人,千萬不要逆行、闖紅燈等,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時外賣配送公司也應規范用工,加強對騎手的管理培訓及安全知識教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運行模式。外賣平臺應通過“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確定訂單數量、準時率等考核要素,適當放寬配送時限,不能讓算法逼外賣小哥狂奔。
編輯:馬嘉悅
關鍵詞:外賣 賠償 配送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