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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地面施工時已放置“正在施工”的提示標牌,可以免責嗎?
根據民法典第1258條規定,地面施工損害責任采取過錯推定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一旦發生致人損害事故,放置“正在施工”提示標牌并不能使施工人直接免責。此時,施工人需要證明:(1)“正在施工”的提示標牌具有明顯性;(2)設置的警示標志非常穩固并專門對其進行維護,該警示標志在施工期間一直清楚地存在;(3)在設置明顯標志的同時,還采取了安放圍欄、設置夜間照明燈等安全措施,確保行人安全。如果施工人僅放置了“正在施工”的提示標牌,但未考慮夜間光線不足等可能給行人帶來的潛在風險,仍屬于施工人未盡到保障行人安全的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施工 提示 標牌 放置 正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