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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外立面脫落致人損害,應由誰擔責?
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的規定,建筑物外立面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商品房住宅小區房屋外立面屬于業主共有,管理人一般為物業服務企業,如發生外立面脫落致人損害,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住宅小區外立面在建設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立面 住宅 小區 脫落 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