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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 | 民法典如何保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2021年07月13日 11:16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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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言內容——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近年來,我們聽到和看到了許多有關高空拋物導致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案件。

在廣東,一女子背著小孩路過一棟紅磚樓,樓上突然掉下一臺鐵制手推車,直接砸中該女子。一名5歲男孩和媽媽一起走在去幼兒園的路上,孩子被突然從天而降的玻璃窗砸倒。一男童撿起磚塊從自家樓頂拋下,砸中一女子頭部,該女子經搶救無效身亡。

在武漢,某小區居民早上去開車,發現自己停在劃線停車位上的小轎車被樓上拋下來的東西砸中,車輛前蓋嚴重變形、下陷,所幸無人員傷亡,但無人對此負責,物業也未排查到拋物者。

發生這些事件后,也有一些受害者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權益。在民法典之前,原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一規定難以妥善解決實踐中的相關問題。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的案例。

2014年11月20日15時許,出生44天的女嬰小欣怡在武漢市漢陽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小區不明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小欣怡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并被法醫鑒定為七級殘疾。事發后,小欣怡父母將小區涉案樓棟2樓及以上128戶居民訴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46萬元。法院經多方調查、審理,依法認定小欣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除原告自愿撤回對其中8戶的起訴外,其他被起訴的120戶中,有80戶被認定需承擔賠償責任,共賠償小欣怡36萬余元。

2018年,王女士發現自己停在小區停車位上的車輛被高空墜落的花盆砸中,導致車輛前擋風玻璃破裂,在與物業及其鄰近樓房業主溝通無果之后,王女士向當地派出所報警。因無人承認,警察也無法查到具體侵權人,車輛維修費用無人承擔,王女士將該小區鄰近車位的近50戶樓房業主一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依據原侵權責任法第97條,判決本案由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10戶住戶共同補償王女士車輛維修費用。

類似判決還有很多。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雖然保護了受害者,但讓所有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住戶共同承擔責任,有違公平,也不利于阻止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各方面反映強烈。為此,民法典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引起的法律糾紛作出了更進一步的規定,通過“組合拳”方式守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我們可以發現,民法典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五個方面的新規定:一是明確禁止高空拋物行為;二是由高空拋物或墜落物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三是明確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行補償,并可就該行為再向實際侵權人追償;四是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管理義務,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五是明確規定調查事實的責任在公安等機關,督促公安機關充分利用技術偵查手段,盡可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最大范圍減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圍。

總體來說,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對責任的承擔有了更明確的劃分。在此,也有兩點提醒:

1、 每個人都應自覺提升社會公德,增強法治觀念,拒絕高空拋物行為。高空拋物是民法典明確禁止的行為,如若逾越這條紅線,輕則民事賠償,重則牢獄之災。

2、 小區物業要依法履行治理職責。可以通過設置高空拋墜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安裝能夠捕捉高樓拋物墜物的運動軌跡、能夠指向具體樓層房間的攝像頭,在可能發生拋物墜物的樓宇低層安裝防護網、遮擋裝置等措施,有效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現象的發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高空 民法典 建筑物 拋物 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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