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八)
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免責和減責事由
指法律規定的致害人不承擔責任的事由。根據民法典第1239條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致害 責任 事由 一詞 解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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