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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造成損害的,管理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243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判斷管理人是否盡到了安全保護和警示義務,首先要依據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還要依危險物的危險性程度,同時還要根據受害人的情況來判斷該種安全保護或者警示是否足以起到相應作用。因此,如果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雖然造成了損害,但管理人能夠證明其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管理人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管理人 危險物 進入 高度 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