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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里掉下的東西造成地面財產損失,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民用航空器在從事旅客、貨物運輸過程中,對所載運的旅客、貨物造成的損害;另一種情形是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的損害。民法典1238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既適用于民用航空器在航空運輸期間造成的損害,又適用于民用航空器在飛行中對地面、水面的損害。既適用于民用航空器機上的損害,也適用于民用航空器對機外的損害。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里掉下的東西造成地面財產損失,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當然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用航空 航空器 地面 損害 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