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六)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后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承擔責任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其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藥品 上市 一詞 解丨 持有人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