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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應當如何設立,才能避免無效?
繼承糾紛是婚姻家事案件中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隨著現在生活水平的提升,家庭財富種類、金額不斷增多,通過繼承能夠獲得財富也越來越多,而遺囑是否有效,就成了財產如何分配的關鍵所在。
那么,什么形式遺囑才算有效呢?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法定的遺囑形式有哪些。
法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需要由遺囑人親自去公證機關辦理,一般公證機關會有詳細的辦理流程和要求。
自書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親自書寫,并且要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欠缺哪一部分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錄音。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這里要注意,口頭遺囑只能在遺囑人陷入危急情況時,才可以設立口頭遺囑,并且一旦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立遺囑的,無論遺囑人是否另立遺囑,該口頭遺囑都無效。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里面對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做了一定的修改,錄音遺囑增加了錄像形式,變為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中,危機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立遺囑的,三個月后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可見針對繼承而言,我國越來越注重當事人本身的意愿,而非拘泥于形式化的條條框框.
那么,法條所說的見證人有什么要求呢?
除以下三種人以外,其他人均可以作為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當然,人的想法是一直在改變的,在實際情況中,就經常出現一個人在不同時間設立了多份遺囑,并且遺囑內容相互沖突,那么究竟該按照哪份遺囑分割遺產呢?
很多人會認為,肯定是按照最后一份遺囑為準,畢竟是遺囑人最后的意愿,真的是這樣嗎?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在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之前遺囑人設立了公證遺囑,而公證遺囑內容無瑕疵的話,即使后續再立多少份遺囑,只要后續遺囑不是公證遺囑,那么最終執行的是在先設立的公證遺囑。換言之,即只有公證遺囑才能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當然,近日《民法典· 繼承編(草案)》中,已經去掉這條規定,也就意味著,按照最后一份遺囑為準,無論是什么遺囑。但現在草案還未生效。
除了上述五種法定形式的遺囑,在現實生活中遺囑名目繁多,包括打印遺囑、錄像遺囑、電子數據遺囑、共同遺囑,同時在分家協議、承諾函、贍養協議、書信甚至日記等形式中的片段遺囑。
在實際操作中,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應當認定為有效遺囑。
當然,導致遺囑無效的原因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原因,還有內容上的原因,比如處理的他人財產、違背公序良俗等等,可能會導致遺囑部分或者全部無效。
遺囑涉及的問題相當復雜,而且遺囑是否有效,執行哪份遺囑,其中牽扯的利益相當巨大。在我們承辦的無數案例中,有各式各樣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非常考驗律師的專業性和實際操作,建議大家遇到相關問題時,一定要咨詢專業的律師,爭取應得的更多利益。
為什么要滿足“清楚”的條件?
專利權人申請專利保護的目的在于保護其創新,但創新具有抽象性。為了明確保護范圍,讓社會公眾有所預測,當前專利法中明確要求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而不應當模糊不清,以讓社會公眾能夠知道不應當進入的范圍或限制,因此,要求權利要求滿足“清楚”的要求,一方面具有公示禁止范圍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為社會公眾明確“侵權與不侵權”的界限,以保證行為后果的可預期性。
判斷“清楚”的角度是什么?
“清楚”的判斷的主體應當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權利要求保護的內容為技術方案,對其術語及限定的理解不能僅基于字面進行考量,而是應當考量其技術意義;考量技術意義就應當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角度進行考慮。
“保護范圍大小”與“清楚”有關系嗎?
“保護范圍大小”與“清楚”沒有必然的關系,保護范圍大并不代表不清楚,相反也是如此,如“中國大陸境內”比“北京附近”的范圍大的多,但,前者“邊界”是清楚的,而后者的“邊界”明顯是不清楚。
“清楚”可以有多個邊界嗎?
“清楚”不僅代表“邊界”清晰,還應當邊界的確定。不能存在多個邊界(如本案中,專利權人主張)。
難以“清楚”描述的內容怎么辦?
在實際專利申請撰寫中,可能存在無法清楚描述的內容,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在說明書對相關內容進行定義,基于定義如果能夠使權利要求限定內容界限確定,也視為符合專利法規定。
編輯:劉慧瑩
關鍵詞:遺囑 形式 注意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