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治>盈科說法
公司無故將我辭退,屬于我的權益如何保障?
在職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后,由于種種原因,不管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也算是職場中的游戲規則。對于勞動者來說,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絕對的擇業權,不需要單位認可的理由,只需要按照合同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那么,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若想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滿足法定理由,否則可能會對勞動者的權益構成侵犯。
今天尋求幫助的陳女士,在一家美國上市公司已經連續工作了12年多,突然面臨調崗降薪,陳女士沒有接受公司的安排,結果公司將自己辭退。陳女士能憑借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崔爽律師,將為陳女士支招,幫助陳女士維護自己的權利。
案例回顧
陳女士2007年1月,入職一家外商獨資的IT教育公司,從事教學部的講師工作。目前陳女士46歲,已經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持有公司在美國上市的股票。
一年前,公司突然停止陳女士講課,也不再給陳女士安排其他工作內容,直接讓陳女士拿了半年的底薪。2019年2月14日在未與陳女士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公司直接把陳女士調到從事軟件測試的部門,并且伴隨調動出現大幅度降薪。陳女士立即以郵件形式回復公司,明確表示自己拒絕調崗、降薪,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隨后繼續在公司HR部門打卡上班。
3月8日,公司正式給陳女士發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終止了當事人的勞動合同,并關閉了期權股票行權的功能,致使陳女士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無法交易完成公司回購。
對此,陳女士與公司反復溝通,公司的答復卻讓陳女士傷透了心。公司要求陳女士先同意接受N?1的經濟補償后,再與公司談所持有股票回購的事情。陳女士認為,公司在做出辭退自己的程序上及辭退理由上,存在違法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遲遲沒有同意公司的條件。
公司與陳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后,取消了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的操作權限,如果陳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就有可能剝奪陳女士所持有的股票,公司這樣的做法合法嗎?陳女士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嗎?讓我們看看崔爽律師怎么說。
律師支招
聽完了陳女士的敘述,崔爽律師表示,作為勞動者來講,每一個勞動者都是戴著鐐銬的舞者。雖然企業給你一個平臺,讓你展示自己的才能,提供相應的勞動,獲取相應的報酬。但同時也要遵守公司所有的規章制度以及法律對于勞動者的一些約束。所以在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時候,自己一定要有明確的意識,認真的閱讀合同中的條款,因為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就等于你接受了公司的條款,事先做好功課,才能有效的避免就業風險和損失。
就陳女士的案件,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因為重大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果真的如公司給陳女士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上所說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陳女士所說的情況,陳女士所在的部門并沒有取消,公司在和陳女士協商的過程中,原則上是應該調崗不調薪。所以在關于勞動關系的解除上以及使用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公司的做法還是有失妥當的。
陳女士擁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去提出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確定與公司解除合同后,公司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金的支付。賠償金支付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準。
針對陳女士所說的公司限制了自己的股票交易權限,那么陳女士可以在90日之內在原系統中進行回購權限的操作,也可以以正常書面的形式送達給公司,要求進行股票的回購,這里的書面送達一定是郵政快遞的形式進行送達。同時在書面要求公司回購股票的申請中,列明自己不能在原系統中進行回購操作的原因,要把這個主張提出來,否則按照公司的規定超過90日之后,陳女士可能就真的喪失了這個權利。
編輯:劉慧瑩
關鍵詞:女士 勞動合同 解除 辭退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