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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如何確定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民法典第1207條原則性地規定了關于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基本法依據。但是,發生具體案件后,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是大家都非常關心的問題。對此,委員們各抒己見。
甲委員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07條明確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法律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侵權人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與傳統民事賠償的填補性原則、實際補償不同,懲罰性賠償要求侵權人承擔超過實際損害的補償。設置“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侵權行為成本、避免侵權行為發生;也可以激勵被侵權人有動力對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客觀上能協助國家機關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但現行法律中,未對明確規定如何計算賠償數額問題,只是原則性規定“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種規定,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需要對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立一個標準。 |
乙委員 的確,懲罰性賠償從性質上看是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賠償,是一種加重賠償。之所以設立這一制度,是因為產品缺陷損害的不僅僅是被侵權人的個人利益,而且包括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一定的公法意義。我認為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標準,首先應當厘清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置的初衷,即國家為什么要設置“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不同,懲罰性賠償制度應當兼具“懲罰”與“威懾”兩方面,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也在于此。 |
丙委員 我認為,民法典規定的“相應的”,主要是要求被侵權人要求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與侵權人的惡意相當,應當與侵權人造成的損害后果相當,與對侵權人威懾相當,具體賠償金額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個案具體判定。 |
丁委員 是的。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審查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的不法行為、不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發現被侵權人有損害后,是隱瞞還是積極補救,基本上可從上述事實推斷生產者、銷售者對損害后果是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如果生產者、銷售者的主觀惡性大,不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已經知道產品缺陷造成實際損害仍然生產、銷售,采取各種措施隱瞞產品缺陷,就要應承擔較重的懲罰性賠償。 |
戊委員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還應與生產者、銷售者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否則不能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因此,還應當結合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獲利及本身的經濟能力來綜合判斷。 |
己委員 據了解,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確實是一個難點。我看了一些案例,實踐中對懲罰性賠償金額的態度總體比較克制,法官會在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前提下,也不會出現天價賠償金額。 |
庚委員 通常而言,懲罰性賠償數額需參考填補性賠償數額,主要是結合被侵權人的情況、所受損害的程度以及受缺陷產品影響的被侵權人數量等。但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震懾不法行為,在生產者、銷售者在獲利多、經濟實力雄厚的情況下,也會考慮讓其承擔較重的責任,比如某些制造、售賣假藥的企業。 |
辛委員 需要注意的是,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銷售者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罪。因懲罰性賠償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功能有相似性,均有懲罰、威懾功能。所以,如果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則應減少懲罰性賠償的金額。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賠償 懲罰性 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