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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中,用人單位需要賠付補償金嗎?
1.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不可以,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不在上述情況之內,當事人不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 用人單位不讓員工休年假也不給年假工資,員工據此提出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也不予以補償的,此種情況不屬于勞動者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勞動者不能據此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編輯:劉慧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