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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孩子在商場摔了一跤,可以向商場索賠嗎?
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今天,委員們帶你了解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如果你的孩子在商場因為地面濕滑而不小心摔了一跤,你是否可以向商場索賠呢?如果你尋找的搬家工人在搬運途中不小心將行人誤傷,你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如果是你自己在工作過程中不小心造成了他人受傷,誰來負責呢?當這些與家庭、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的麻煩問題接踵而至時,如果你熟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就能夠從容應對了。
侵權責任編第三章是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共有十四條,主要規定了監護人責任、委托監護時監護人的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意識后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以及勞務派遣和勞務用工單位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和自己損害的責任、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責任、網絡侵權責任的系列規則、經營場所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等。(詳見下圖)
本章之所以被稱之為“特殊規定”,是因為有一些特別之處。
有些責任承擔方式比較特殊,如監護人的責任、用人單位的責任等,又被稱為替代責任,是因為在這些情形中出現了行為人與責任人的分離。
有些承擔責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如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有些不僅規定了行為人的責任,還規定了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具有管理職責主體的相關責任。比如,在學校、幼兒園的責任承擔中,不僅規定了教育機構在不同情況下承擔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還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損害,侵權人的責任和教育機構的補充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用戶人數呈指數型逐年增長,網絡侵權事件也花樣百出:網絡鍵盤俠的道德綁架、人肉搜索以及互聯網公司通過大數據篩選客戶進行“殺熟”,對于網絡空間法治環境的完善和凈化都提出了不小的挑戰。所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網絡侵權責任制度進行了完善,對原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作了大幅修改,調整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判定規則,增加了通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反通知的規則以及錯誤通知的侵權責任,完善了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則體系。相應地,民法典對于網絡用戶使用者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合法行使權利、積極承擔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可見,如果你認真學習了侵權責任編第三章,那么,就一定會知道:孩子在商場滑倒了,如果能夠證明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那么你可以向商場索賠。你找來的搬家工人在搬家過程中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誤傷他人,則應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你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如果你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他人受損,那么用人單位可以向你追償。
走近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三章,為你的生活帶來更多的規范指引和權利保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責任 侵權 權責 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