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用人單位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的損害,用人單位就要首先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證明自己在選任或者監督方面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不過,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責任 過錯 用人單位 工作人員 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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