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制品屬于易碎產品,在公共通道處擺放會嚴重危及來往行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7條的規定,受到影響的居民可以請求放置廢棄玻璃制品的鄰居將玻璃制品盡快從公共通道移除,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玻璃制品 公共 鄰居 廢棄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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