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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能源汽車監管短板亟待補齊
日前,上海車展上一位特斯拉車主身穿“剎車失靈”白T恤站上車頂維權,引發輿論關注。特斯拉傲慢的處理態度固然一直廣受詬病,同時也折射出了新能源汽車監管各個環節仍然存在一定短板。
一是準入管理規定對外資企業缺乏約束。根據工信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準入規定》)特斯拉雖然是外資企業,但其某些產品已經在國內生產,因此相關活動應該受到《準入規定》監管,即“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實施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但從相關報道可以看出,目前國家和地方的監測平臺并不能掌握特斯拉車輛的相應數據。
二是智能化監測平臺運用不充分。監測平臺最大的作用是通過對在用車輛數據的監測和管理,實現電池廠、整車廠、用戶、回收利用單位等全過程的信息溯源,可及時發現車輛潛在安全隱患,并對車輛進行預警提示。但這一作用并未得到充分運用,新能源汽車仍舊事故頻發。
三是數據產權制度缺失帶來監管堵點。我國現有法律對“數據產權”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并未厘清數據保護和利用過程中的權屬界定這一關鍵問題。行車中檢測到的后臺數據究竟是屬于個人還是屬于車企,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答復。由于產權的不確定,加之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考量,很多車企都對后臺檢測到的數據有所謂的品牌保護,外界無法讀取,給監管造成障礙。
對此,筆者建議:
工信部應嚴格按照《準入規定》,要求所有車企將在中國境內行駛的新能源車均納入企業監管平臺。同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機密,可以列出共享數據清單,清單外的數據可以由企業自主保留,但在需要時監管部門可以隨時進行查詢。
應提高監測平臺的預警能力。交通運輸部門可以參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對“兩客一危”相應車輛的監管,提升車輛監管效率。利用好問題車輛的數據庫,對新能源汽車出現的事故進行綜合分析,在大數據的基礎上提高對車輛是否出現問題的預判能力,并及時進行預警。同時,要通過相應監測系統的數據對新能源汽車事故定期進行分析,將典型事故及時向公眾發布,對于事故較多的車型可與工信部門聯系中止或取消其準入。
應明確新能源車企事故后提供相關行車數據的責任。在數據產權立法短期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和工信部門探索研究新能源車輛事故后行車數據使用辦法,明確新能源車企事故后提供相關行車數據的責任,對應當提供給消費者的數據種類明確規定,避免推諉扯皮現象,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
(作者單位:民建無錫市委會)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新能源 汽車 數據 監管